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15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7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对会议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与会董事发表了如下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中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 《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独立董事 2022年度述职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上年度期末未分配利润3,239,937,291.43元,母公司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176,095,019.40元,分配红利785,402,792.37元,提取盈余公积17,609,501.94元,2022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613,020,016.52元,资本公积金1,873,827,227.33元。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半年度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78,540.28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3.17%。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项目投资情况以及经营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建议2022年度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发展以及流动资金需求。
基于公司2020年实施回购股份视同现金分红20,971.05万元以及2022年半年度现金分红78,540.28万元,经测算,公司最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金额占公司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17.85%,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法律顾问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续聘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按照关联交易的议事规则,本公司关联董事张红伟先生、邓新华先生、李义涛先生回避表决。由于交易涉及金额大于3000万元且大于公司净资产的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临2023-17号)。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金占用情况说明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临2023-19号)。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临2023-18号)。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临2023-20号)。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2023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临2023-21号)。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不超过37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其中存量续贷额度为18.5亿元,新增银行贷款额度为18.5亿元。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23-22号)。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临2023-23号)。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预计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财务资助是基于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采取收支集中管理形成的,旨在保障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构成重大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被资助对象的少数股东遵义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关联董事张红伟、邓新华、李义涛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确认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预计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临2023-24号)。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减少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更好地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业绩,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择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编制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议案附件一并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临2023-25号)。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23-26号)。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3-27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19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
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2022年财务审计费用为13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50万元,合计审计费用185万元,和上年保持一致。2023年审计费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各级别工作人员配置及所发生的时间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覃继伟先生、谢娟女士、付海亮先生在董事会召开前审阅提案内容,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其符合担任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格,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期间,一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续聘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多年执行本公司年度审计业务,一直以来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为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续聘天健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23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时间、比例、条件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净利润为正数;(2)公司拥有相应的货币资金,能满足现金分红需要;(3)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4)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5)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前,应就当期利润分配进行专项研究论证,通过多种渠道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并结合有关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政策,审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当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公司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国家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以及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或公司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在尊重公司章程的原则基础上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为提高分配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便于实际操作,按规定计算出的现金红利如每股低于0.10元,公司可向下一年累积分配。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本规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24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及预计2023年度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资助对象: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包含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下同),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 财务资助情况:经确认,2022年度公司与狮溪煤业之间形成的构成财务资助的拆出金额为22,143.42万元,回收金额为26,814.87万元,2022年度净收回4,671.45万元;预计2023年度拆出金额为22,000.00万元。
● 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提利息。
● 本次确认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鉴于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采取收支集中管控的管理模式,即将子公司的收入统一归集到母公司管控,再根据子公司用款需求进行资金划拨。因公司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的其他股东遵义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东阳光”)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东实”)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狮溪煤业之间形成的资金划拨构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经确认,2022年内,公司与狮溪煤业之间形成的构成财务资助的拆出金额为22,143.42万元,回收金额为26,814.87万元,2022年度净收回4,671.45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提利息。
基于上述管理模式,为保障狮溪煤业的日常经营需求,公司预计2023年度需向狮溪煤业提供不超过22,000.00万元资金划拨,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提利息。
上述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提供财务资助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因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30352M
法定代表人:张磊
注册资本:2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9-01-15
注册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楚米镇三座村蒙山路14号
经营范围:煤炭的开采及销售;煤矿投资
主要股东:公司持有狮溪煤业60%股权,为狮溪煤业的控股股东;遵义东阳光持有狮溪煤业40%股权。
遵义东阳光为公司控股股东深东实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狮溪煤业2022年末资产总额216,006.93万元、负债总额303,831.5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87,824.63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241.9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257.59万元。
(二)资信或信用等级状况
狮溪煤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鉴于除公司外其他股东未参与狮溪煤业的实际运营,且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狮溪煤业其他股东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是基于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采取收支集中管理形成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的日常经营资金需要,支持其业务发展。被资助对象狮溪煤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面负责狮溪煤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能够对狮溪煤业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构成重大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把控狮溪煤业的经营及资金管理,将及时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规范其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四、董事会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是基于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采取收支集中管理形成的,旨在保障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构成重大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是基于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采取收支集中管理形成的,被资助对象狮溪煤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面负责狮溪煤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能够对狮溪煤业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构成重大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向狮溪煤业划拨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44,143.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5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26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而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
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了“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本公司将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并根据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执行上述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研发费用”项目;其余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实施此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17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 关联人回避事宜: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已对关联交易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议程序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7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司全体9名董事,以6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张红伟先生、邓新华先生、李义涛先生回避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覃继伟先生、谢娟女士、付海亮先生在董事会召开前审阅提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就董事会审议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将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关联交易涉及的价格是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总金额大于3000万元且大于公司净资产的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二)上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
法定代表人:张寓帅
注册资本:109,6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方花园E区E25栋
成立时间:1997年1月27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
关联关系:深圳东阳光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深圳东阳光为本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力发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洛伟
注册资本:118,106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宜都市枝城镇楼子河村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非居住地地产租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关联关系:其实际控制人为张寓帅先生、郭梅兰女士,与本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火力发电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3、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药”)
法定代表人:唐新发
注册资本:87996.77万人民币
注册地:湖北省宜昌宜都市滨江路38号
成立时间:2001年8月8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国内外原料药、仿制药、生物药、首仿药、新药;销售胰岛素医疗器械;国家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医药行业投资。
关联关系:其实际控制人为张寓帅先生、郭梅兰女士,与本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火力发电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乳源南岭好山好水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雅居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乳源县乳城镇东阳光工业园
成立时间:2012年7月20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肥皂及洗涤剂、化妆品、口腔清洁用品、消毒用品(以上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剧毒品除外);销售医疗器械;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关联关系:其实际控制人为张寓帅先生、郭梅兰女士,与本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化妆品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5、韶关市山城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山城水都建筑”)
法定代表人:吴其锋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乳源县乳城镇侯公渡东阳光工业园药厂研发中心101室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1日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关联关系:因韶关山城水都建筑系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的受托管理企业,因此其为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主要交易内容为:关联方自备电厂提供电力、蒸汽;关联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加工、租赁等服务;向关联方购买商品;向关联方转售电力、蒸汽等;为关联方提供包装印刷、物流、加工、租赁等服务;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商品等;关联方工程公司提供厂房建筑工程及小额维修服务等。
定价政策: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关联方自备电厂供电电价基于参考《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省发改委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鄂发改能源【2021】409号)文件确定;提供蒸汽根据宜都市物价局的文件批复确定价格。委托及受托加工定价按照完全成本加成方式进行合理预计。向关联方提供包装印刷,按照生产成本及包装运输成本加成合理管理费用的加成方式进行定价。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以及提供服务及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市场价格的按交易时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定价,参比区域内同期同类型产品、服务的价格,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完全成本加成方式合理定价。工程项目相关定价据工程设计图纸以及相关工程变更计算相关工程量,并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价格信息及人工调整为计算依据计算工程费用,并采取招投标方式最终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本着必须、合理和优势互补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业务往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有利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相应关联方就上述关联交易业已签署了书面合同。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相应关联方签署的书面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20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种类: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在此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该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尽管本次董事会授权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但委托理财事项不可避免会受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量择机进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减少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委托理财概述
(一) 委托理财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拟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降低财务成本。
(二) 投资金额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
(三) 资金来源
公司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
(四) 投资方式
公司拟通过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进行风险可控的委托理财,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
受托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 投资期限
自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二、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将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措施
(一)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理财产品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理财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5、公司将根据《委托理财业务操作指引》《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具体的操作权限和业务流程,做好相关的审批决策程序和日常管理工作。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四、 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不影响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展开。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相应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业务的发展,且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
自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案《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在2023年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限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21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一)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合作银行为满足企业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可以在各自质押额度范围内开展融资业务,当自有质押额度不能满足使用时,可申请占用票据池内其他成员单位的质押额度。质押票据到期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与质押票据共同形成质押/担保额度,额度可滚动使用,保证金余额可用新的票据置换。
(二)业务实施主体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三)合作银行
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具体合作银行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资质情况、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四)实施期限
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实施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实施额度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共享最高额不超过30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在上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每笔发生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需要确定。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一)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将收到的票据统一存入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理,由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可以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本,降低收到假票、瑕疵票等异常票据的风险;
(二)票据池业务的开展能实现公司内部票据的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有利于解决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票据供需不均衡的问题,激活票据的时间价值,全面盘活票据资源;
(三)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提高融资灵活度,将尚未到期的存量票据用作质押开具不超过质押金额的票据,用于支付日常经营发生的款项,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四)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票据池业务的风险和风险控制
(一)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商业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二)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票据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日常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票据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一)在上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和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二)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票据池业务,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审议情况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有利于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本,全面盘活票据资源,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该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16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7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式并对监事会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一致认为,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半年度进行了利润分配,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盈利水平、未来现金流状况以及经营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公司2022年度拟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发展以及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分红政策,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情况。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定价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大于3000万元且大于公司净资产的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此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金占用情况说明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有利于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本,全面盘活票据资源,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运作情况发表审核意见》(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2年运行情况,监事会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审核意见
公司2022年度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要求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了各项决议,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和会计资料,认为公司能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拥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较为规范。
(三)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审核意见
2022年,公司以 91,017.18 万元人民币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14,251,331 元注册资本,占广药股权比例为 5.0966%;以控股股东之控股子公司宜昌东阳光药研发有限公司所持的等价值的广药股权置换公司持有的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放弃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持的广药的9.9134%股权所涉及的优先购买权;放弃广药股东及新进投资者认购广药新增注册资本所涉的增资优先认购权。
上述收购资产及放弃权利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违规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事宜。
(四)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审核意见
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在关联交易决策、监督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信息,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公司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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