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97号)核准,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8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67,788,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8,755,281.1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3930号)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2022年12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南通金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金诺”)作为“年产40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用平板式PECVD设备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
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金诺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近日,公司分别与南通金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通金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8327904994-4,截至2023年4月1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40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用平板式PECVD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丙方指定下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苏锡通园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具体经办本协议约定的事项。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
六、 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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