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3 证券简称:塔牌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牌集团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钟朝晖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4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76,779,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1.844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9,171,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9.421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608,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230%。
(2)通过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40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861,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4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3,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02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37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608,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23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或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与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所有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至议案7以及议案9、议案10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57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9%;反对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148,5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57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9%;反对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148,5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
3、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598,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5%;反对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166,5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
4、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61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3%;反对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148,5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683,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65,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0%;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7%。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383,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4%;反对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381,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65,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997%;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0%;弃权2,381,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82%。
7、审议通过《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业务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545,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82,6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1%;反对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弃权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钟朝晖先生担任梅州客商银行的董事成为关联人,对本项议案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数155,00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429,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93%;反对11,479,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19%;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钟朝晖先生、钟剑威先生、何坤皇先生、赖宏飞先生、李斌先生、陈晨科先生、钟媛女士、徐政雄先生、刘延东先生、钟华胜先生、曾繁陆先生、赖剑华先生,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成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已回避表决,合计持有股数829,00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18-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8,255,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32%;反对7,653,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9%;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3,1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282%;反对7,653,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208%;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0%。
钟朝晖先生、钟剑威先生、何坤皇先生、赖宏飞先生、李斌先生、陈晨科先生、钟媛女士、徐政雄先生、刘延东先生、钟华胜先生、曾繁陆先生、赖剑华先生,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成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已回避表决,合计持有股数829,00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审议通过《关于〈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8,255,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32%;反对7,653,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9%;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3,1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282%;反对7,653,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208%;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0%。
钟朝晖先生、钟剑威先生、何坤皇先生、赖宏飞先生、李斌先生、陈晨科先生、钟媛女士、徐政雄先生、刘延东先生、钟华胜先生、曾繁陆先生、赖剑华先生,因参与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成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已回避表决,合计持有股数829,00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李瑮蛟先生、徐小伍先生、姜春波先生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对202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23年3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雷荣飞律师和吴浩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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