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17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1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17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4月17日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 4月16日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永鼎转债”)将于2023年4月17日开始支付 2022年4月16日至 2023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3、债券代码:110058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000万元
6、发行数量:98万手(98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9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
9、 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6.5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5.04元/股。
12、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19年10月22日至2025年4月15日止)。
13、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
14、资信评估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2022年4月16日至 2023年4月15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5%(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14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17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4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年4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鼎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江苏路1号
联系人:陈海娟
联系电话:0512-63272489
传真:0512-63271866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9楼
保荐代表人:陈庆龄、郑义
联系电话:021-20227900
传真:021-202279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18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
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亭”)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7,100.00 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16,5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本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7,100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收到银行函件,继续与该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申请7,1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7,1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2-028、临2022-05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山连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路庆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7年3月18日
经营范围:生产高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组合仪表;研制开发先进电器装置;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空余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亭资产总额为130,809.71万元,负债总额为103,309.34万元,资产净额为27,500.37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33,035.96万元,净利润为100.28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书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4、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2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风险可控。但我们提醒公司管理层应密切关注担保风险,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从总体上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控制和化解现存对外担保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3、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预计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担保事项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72,6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310,488.91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24,817.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9.24%,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11,814.91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27,453.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92%。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被担保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担保子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5、《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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