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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三圣      公告编号:2023-3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99号公司1106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8,194,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747%。其中: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5,184,4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7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01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96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彭东律师和李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表决)

  1.01审议通过《选举张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25,459,4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4,70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98%。

  张志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审议通过《选举谢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5,196,46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7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5%。

  谢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审议通过《选举罗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5,195,47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70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6%。

  罗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184,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17%;反对2,9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931%;弃权7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7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9%;反对2,93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49%;弃权7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92%。

  李有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184,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17%;反对2,9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931%;弃权7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7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9%;反对2,93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49%;弃权7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92%。

  何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彭东、李聪

  3、结论意见: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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