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于建潮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钟茹雪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长王玉锁先生、董事韩继深先生、郑洪弢先生、蒋承宏先生、张瑾女士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李岚女士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梁宏玉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莹律师、钟茹雪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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