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23-02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斯顿”)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进一步优化公司生产布局、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意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埃斯顿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顿机器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之“新一代智能化控制平台和应用软件研制项目”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埃斯顿机器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宜进展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3 号)核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7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392,85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具体发行价为28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94,99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5,137,664.6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9,862,331.3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5599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2023年4月11日,公司及埃斯顿机器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新增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埃斯顿机器人(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317904995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一代智能化控制平台和应用软件研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以上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同时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和乙方行内管理要求。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欢、陈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南京市的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埃斯顿机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23-021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埃斯顿(湖北)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顿湖北”)于近日收到了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242001195,发证时间为2022年10月12日,有效期为三年。
本次认定系埃斯顿湖北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埃斯顿湖北自本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重新认定后的连续三年内(即2022年度至2024年度),将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埃斯顿湖北在2022年已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及预缴。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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