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6 证券简称:金科环境 公告编号: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讼请求总计约为人民币33,178,787.89元及利息损失405,962.92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最终判决结果及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关于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起诉公司的《起诉状》〔(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等相关材料,中节能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总计约为人民币33,178,787.89元。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1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9日,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2022年2月28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中节能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获知中节能进一步请求金科环境赔偿利息损失405,962.92元。本案于2023年1月13日开庭。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4月12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项26,337,961.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 26,337,961.9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2、驳回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最终判决结果及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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