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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61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全筑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19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20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4月20日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全筑转债”),将于2023年4月20日支付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全称: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全筑转债

  3、债券代码:113578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

  5、发行规模:人民币38,400万元,发行数量为384万张

  6、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7、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8、债券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9、还本付息的利率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为人民币5.47元/股。2020年7月16日,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由5.47元调整为5.43元;2021年6月25日,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由5.43元调整为5.40元;2021年9月15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转股价格由每股5.40元调整为5.25元。最新转股价为人民币5.25元/股。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4月24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10月26日至2026年4月19日止)。

  12、最近一次可转债信用评级:BB

  13、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14、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未设置担保

  15、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全筑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全筑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税),每千元付息人民币10元(含税)。

  三、债券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19日

  2、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4月20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4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4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全筑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二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该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元(税前),其债权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宁路1000号15楼

  联系人:孙海军

  联系电话:021-3337263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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