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4月13日14:00;
2、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7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靳保芳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1,435,387,4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0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310,296,3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59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125,091,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162,423,1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91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张淼因自身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他董事均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286,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286,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286,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024,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反对362,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060,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8%;反对362,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286,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6、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286,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7、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366,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402,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公司一体化产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037,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3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073,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3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350,7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86,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366,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402,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540,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09%;反对60,847,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576,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380%;反对60,847,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潇寒、陈睿
3、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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