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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1,033.34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45.5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151.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76.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1.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68.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3.6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0,333,4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5,76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6.25%。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083,63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6,083,63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04,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031,44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72,55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72,555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0.67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6.61元(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53,746.9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1,574.91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12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3083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2023年4月12日11:00止,贵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7,469,70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21,720,599.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15,749,104.82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10,333,400.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2,305,415,704.82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22,172.06万元(不含税)。根据《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3083号),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1.4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231,574.91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10,606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发行人已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6776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3]0818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3年4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3103号)(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2年度财务报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变动情况分析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3103号),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主要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72,497.96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2,658.81万元。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805.2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77.12万元,分别较2021年增长39.11%、6.78%。公司收入规模增长主要系CAE软件国产替代需求持续增长,业务规模增加所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为16,121.21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82.37%,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采购规模增加,短期借款、应付账款余额有所增长;2022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21年度增长101.83%,主要系公司在经营规模扩大的同时,销售回款较2021年有所改善。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三、2023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注: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发行人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发行人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公司预计2023年1-3月营业收入为700.00万元至900.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93%~29.06%,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00.00万元至-1,600.00万元,同比变动金额为-430.64万元至-130.64万元。公司收入存在较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一季度收入相对较少,但公司员工人数增长较快,各项费用仍然均匀发生,预计一季度亏损幅度较上年同期可能有所扩大。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嘉兴索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索辰”)已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一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88号

  保荐代表人:程韬、陈佳一

  联系人:程韬

  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程韬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总监。任职期间主要参与了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佛山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等。程韬先生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佳一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任职期间主要参与了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IPO项目、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等。陈佳一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主体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灏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作为索辰科技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在自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

  四、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索辰科技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六、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索辰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

  四、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王普勇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作为索辰科技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在自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

  四、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六、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蓉、毛为喆、杜莉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五、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出具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原力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作为索辰科技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在自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

  四、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五、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贾钧元、唐宇倩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四、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四)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国发基金、航空基金、海南锦玉满堂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索辰科技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自本企业取得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三、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五)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①林峰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②公司其他股东聚信数维、杭州伯乐、宁波赛智、上海旸谷、浙江沃丰、国开科创、上海建元、嘉兴福余、北京国鼎、海宁合鑫、宁波盈胜、舟山瀚理、宁波朗盛、苏州明昕、海宁慧鑫、宁波宝顶赢、北京佳贝、上海建辕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灏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持有的索辰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在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四、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七、若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八、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灏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持有的索辰科技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企业在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四、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七、若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八、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作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本企业或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中的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企业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保持一致行动,并按照本企业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就所持公司股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及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并计算公司股份增减持比例限制,合并计算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以适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短线交易限制等。

  二、本企业作为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事宜承诺:

  (一)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持有的索辰科技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三)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五)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制定了如下稳定股价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主体、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主体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在触发增持股票义务后,若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500万元止。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税后工资总额的30%。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如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支付的分红。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承诺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出具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2、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陈灏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按照索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履行相关义务。

  2、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索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索辰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并撤销发行注册决定的,对于已发行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新股,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并责令回购股份的,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及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及陈灏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并撤销发行注册决定的,对于已发行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新股,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促使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本人/本企业将就前述退款义务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并责令买回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及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研发水平,扩充生产规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该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索辰科技除外,下同)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者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索辰科技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索辰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企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亦不生产、使用任何与索辰科技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产品或技术。

  2、如果索辰科技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从事了对索辰科技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索辰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本人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索辰科技。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索辰科技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且对索辰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索辰科技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索辰科技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权。

  4、若索辰科技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索辰科技构成竞争且对索辰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索辰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向与索辰科技或索辰科技的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索辰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本人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索辰科技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索辰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为止。

  7、本人以上事项如有变化,本人将立即通知索辰科技和索辰科技为本次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因上述本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本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本承诺函。

  8、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而作出。”

  八、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陈灏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含索辰科技,下同)与索辰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索辰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索辰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索辰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索辰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索辰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保证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索辰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索辰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索辰科技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索辰科技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人/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因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或在索辰科技任职被认定为索辰科技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作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公司关联方,就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事宜承诺:

  “1、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与索辰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索辰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索辰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索辰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索辰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索辰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索辰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索辰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索辰科技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索辰科技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企业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合计持有索辰科技5%以上股份及/或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索辰科技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出具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出具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出具承诺:

  “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出具承诺:

  “如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4)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

  “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同意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调减或暂不向本人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4)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出具承诺:

  “如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出具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少量股份(穿透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万分之一),该等持股系通过本公司合伙企业股东国发基金穿透5层以上层级的持股,并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进行投资;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十二、关于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一)保荐人海通证券出具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海通证券出具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四)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四、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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