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持有的公司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因截至2021年11月19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5.51元/股,触发承诺的履行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3年4月14日。本次解除限售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股东数量共计5名,股份数量为8,442,000股,占总股本的6.7003%。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解禁日为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00,000股于2021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后,总股本由67,495,500股变更为89,995,5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7,49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9,995,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9,995,500.00股增加至125,993,7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94,493,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1,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25,993,7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5,608,600.00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8,4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4%;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70,38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8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东共计5名,分别为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及黎德光。
上述股东在《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是一致的,其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和黎德光作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极力督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按照预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2、若本人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公司有权自该年度起扣留本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本人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后续公司拟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承诺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并将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或者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解禁日期为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442,000股,占总股本的6.700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刘茂林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袁志武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颖民、黎德光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其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欧莎为2022年6月23日换届离任董事,根据其承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注3: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5.51元/股),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2021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除权除息后最低减持价格由45.51元/股调整为31.86元/股)。
注4:由于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应遵守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当前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因此目前不能实际流通。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六)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须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时间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对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人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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