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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2版)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上接D12版)

  2020年12月,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其持有发行人131,216,544股股票质押给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及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托贷款提供增信。上述信托贷款融资所获资金用途为相关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未设置预警线及平仓线。

  2021年9月7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承诺,如上述质押出现风险,将采取各种措施保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稳定,确保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7日出具的编号为“亚会审字(2022)第01220304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总资产2,141.33亿元、负债总额1,562.19亿元、净资产579.14亿元。根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总资产2,348.43亿元、负债总额1,730.36亿元、净资产618.06亿元,对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之主债权具有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6、控股股东上市以来变化情况

  2009年10月,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吸收合并平煤集团和中国神马集团。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神马集团注销,所持的神马股份23,417.21万股股份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继持有,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中国神马集团变更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河南省国资委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65.15%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含300,000.00万元),发行数量300.00万手(3,000.00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504,291手,即2,504,291,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3.48%。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00,0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

  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神马转债为25,042,910张,即2,504,291,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3.48%;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神马转债为4,861,450张,即486,145,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6.20%;主承销商包销可转债的数量为95,640张,即9,564,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32%。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概况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注:以上费用不包含增值税。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300,000.00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504,291手,即2,504,291,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3.48%;向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配售486,145手,即486,145,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6.20%;主承销商包销9,654手,即9,564,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32%。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182号)。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22年4月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于2022年4月18日取得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批复。

  本次发行已于2023年1月16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会的审核,并于2023年2月1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38号文核准。

  2023年3月1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可转债上市的议案。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300,000.00万元。

  4、发行数量:30,000,000.00张(3,000,000手)。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6,364.72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3月16日至2029年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三)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五)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3月22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9月22日至2029年3月1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六)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3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神马股份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神马股份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此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七)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一)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二)评级情况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十三)信用评级机构

  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十四)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三、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拟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远东资信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远东资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19号)核准,神马股份于2020年9月向交易对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非公开发行4,172,347张“神马定01”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购买其持有的尼龙化工37.72%股权的部分交易对价,“神马定01”发行总额41,723.47万元,债券代码110811,每张面值100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发行人于2021年3月向1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4,000,000张“神马定02”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神马定02”发行总额40,000万元,债券代码110812,每张面值100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自定向可转债转股期起始日至2022年6月30日,“神马定01”(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已全部转股,累计转股数为6,773.29股;“神马定02”(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1年9月24日至2027年3月23日)已全部转股,累计转股数为5,698.78万股。

  四、发行人的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呈小幅上升趋势,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有所提高。

  2019年、2020年,公司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银行借款规模较高;2020年,公司为进行同一控制下合并尼龙化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付债券增加。因此,2019年末、2020年末资产负债率维持在较高水平。2021年,公司盈利能力大幅提升,期末未分配利润有所增加;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因此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

  2020年,下游市场开工不足,需求下降,利润总额相应降低,利息保障倍数有所下降;2021年,公司主营产品帘子布、工业丝、切片价格较同期大幅上升,导致利润较同期相比大幅增加,利息保障倍数大幅提升。2022年1-6月,公司利息保障倍数保持在较高水平。

  总体而言,公司外部贷款规模处于合理区间,利息保障倍数较高,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节引用的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来源于未经审计的2022年1-6月财务报表,2021年、2020年的财务数据分别来源于2021年、2020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2019年经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数据来源于2019年审阅报告。投资者欲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进行更详细的了解,还应阅读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全文,以获取全部的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公司2019年、2020年和2021年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0382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555号和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13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于2020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控股的尼龙化工、聚碳材料公司,于2019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控股的尼龙新材。立信会计师对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的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150号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2022年1-6月为年化后数据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2022年1-6月为年化后数据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全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7、每股净现金流量=全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8、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100%

  (三)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报告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报告期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利润、净资产均从比较期间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不予加权计算(权重为零)。

  (2)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四)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如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8.38元/股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约300,0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357,995,226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债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神马转债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同意推荐神马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公告。

  发行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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