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大提示:以下关于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龙管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3年12月底完成本次发行(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并分别假设2024年度全部未转股和2024年6月30日全部转股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预案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4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85元(该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召开之日2023年4月17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该转股价格为模拟测算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本测算未考虑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且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根据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31,199.43万元;
7、根据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821.7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621.54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2024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与上一年度持平;(2)较上一年度增加10%;(3)较上一年度减少10%;
8、未考虑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9、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影响;
10、未考虑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时,其权益成分价值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11、未考虑除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净利润之外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盈利水平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未考虑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2024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本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来转股将使得本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投资项目回报的实现需要一定周期。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70Km PCCP管材生产项目及年产7万吨防腐钢管生产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全面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在人员方面,公司在水利行业深耕近五十年,公司现已发展成为国内产品品种最全、经营规模最大的供排水管道生产企业之一,并具备了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水利工程总承包和水利工程监理等多项专业服务能力。公司自成立以来就非常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聚集了30余名高级研究人员和60余名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自主研发能力强,为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人员支持。
2、技术储备
在技术方面,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在给排水管道研制方面具有独到的技术优势,目前公司的生产工艺及部分生产设备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压力管研发与转化使用”通过科技部中科高技术企业评价中心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博士工作站承担的“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压力管设计方法与安全评价”通过宁夏水利厅组织的验收与鉴定;制定企业标准10部,主编地方标准2部。“输水工程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压力管(BCCP)创新与实践”成果获得“大禹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两项“苏博特杯”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技术革新奖,其中:“PCCP、PCP成品水压机自动控制技术”获技术改造类三等奖;“PCP振动台变频控制技术”获技术改造类三等奖;“室外集中供热预制直埋保温复合塑料管生产及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集中供热预制保温塑料管道生产与应用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截至2022年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专利权172项,其中,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利162项。
公司已形成自身核心竞争力,为获取更多订单和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公司拥有宁夏“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设立了“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工结构博士工作站”;发起并成立了“中国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质量创新联盟”,为中国大口径主流管材(PCCP)建立了技术平台;聘请了“管道混凝土”和“管道结构”等首席专家。另外,公司与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高性能建筑结构与材料研究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未来将共同开展相关课题研发。本次募投项目也将充分借鉴公司现有相关技术及生产工艺的先进经验,为募投项目实施提供了保障。
3、市场储备
在市场方面,经过公司多年的精心培育,公司产品质量赢得了下游客户广泛认可,公司先后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陕甘宁盐环定调水工程、引大入秦工程、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银川都市圈西线供水工程、山西大水网工程、北京奥运排水工程及大兴机场等工程建设中受到各项目业主的嘉奖,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及品牌影响力。此外,2023年2月,公司成功中标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PCCP管材采购01标;2023年3月,公司与广东粤海粤西供水有限公司签订《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PCCP管材采购01标合同》,目前协议已生效。公司中标相关工程并签订协议,将对公司进一步拓展华南地区市场产生积极助力,有利于提升市场影响力,巩固品牌效应,为公司未来市场储备奠定良好的基础。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计划推进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
五、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公司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继续不断完善并强化各项程序,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专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实施,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实施募投项目的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现有生产能力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市场布局进一步深化,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都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风险将持续降低。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制定了公司《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制度的制定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由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客观存在,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但在本承诺函出具日已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除外;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3-02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3日以专人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
2. 本次会议于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11:00时在公司8楼会议室(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银川先进技术融合创新中心)以通讯表决的方式的召开。
3.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
4.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柳灵运先生召集并主持。
5.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2.发行规模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5.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c.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d.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e.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f.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g.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h.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②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④拟变更、解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⑤担保人(如有)、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拟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⑦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的其他情形;
⑧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⑨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8.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20.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①各期债券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
②未能偿付各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③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各期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④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⑤在各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项可能发生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前项采取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相关措施时,发行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担保,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如果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发行人提起诉讼/仲裁)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发行人履行《受托管理协议》或各期债券项下的义务。
(3)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期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期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21.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22.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为积极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涉及本次发行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发行概况、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等内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法》《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可转债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求,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问询问题、反馈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债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及有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时间、赎回比例及实施程序等;
10.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除外),根据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第5项、第10项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以上授权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的期限,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鉴于公司自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年—2025年)》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模式、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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