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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管理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对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结构调整后的具体实施及进一步细化等相关事宜。

  本次调整后的公司组织结构图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经调整后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章程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1、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情况介绍

  根据《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400股进行回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08,206,400.00元变更为208,192,000.00元,公司总股本将由208,206,400股变更为208,192,000股。

  2、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情况介绍

  公司近日收到昌乐县朱刘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昌乐县门牌号码使用证明》,公司办公地址的门牌号“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355公里处)”已变更为“昌乐县朱刘街道新城街277号5幢”。

  本次变更仅为公司住所门牌号调整,实际办公地点未发生变化。

  3、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管理架构,明确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目标与责任,实现生产经营职能与集团管理职能的分离,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向全资子公司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划转相关的资产及负债。截至目前,划转事项已完成,公司危化品特许经营资质已注销。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就上述变更事项,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化工》、《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2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22年度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二)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以上经营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审慎使用该数据,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审计机构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PCAOB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71人,注册会计师94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13人。

  天职国际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6.7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1.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9.41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22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8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8次,涉及人员20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周春阳,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从事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朱广超,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3:李效辉,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7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肖小军,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天职国际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共计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6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对天职国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职业过程中工作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工作情况与天职国际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天职国际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工作情况与天职国际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4、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天职国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允合理的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5、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天职国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金融机构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委托理财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2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以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 公司与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1、 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4.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88.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13,223.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17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11)。

  (三)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委托理财产品类型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上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上述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及公司正常运营。

  (五)委托理财授权期限

  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六)实施方式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协议等,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现金管理的受托方为公司主要合作的银行、证券公司等合格的金融机构,交易对方及投资产品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拟对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总和的12.58%。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正常实施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主营业务的发展,通过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根据现金流量特征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 “其他流动资产”及“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理财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五、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投资回报,且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元利科技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本次审议授权的20,000万元理财产品额度尚需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八、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合格专业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证券、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等金融机构。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流动性好、中高风险及以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授权额度可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24个月内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正常运行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 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的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高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委托理财金额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及范围

  公司可购买证券、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对要购买的理财产品,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选择流动性与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理财产品。

  (五)委托理财期限

  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且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八)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与相关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向各金融机构购买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不超过24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风险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与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项的有效开展及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委托理财受托方情况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交易对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公司董事会将视受托方资产状况严格把关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总和的62.92%。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节省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根据现金流量特征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及“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理财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四、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产品可能受到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政策风险等多方面的影响。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正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本次审议授权的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理财产品额度尚需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昌乐齐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11,000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8.50%

  ●担保方: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元利”)拟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昌乐齐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城贸易”)以及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司委托潍坊银行贷款给齐城贸易11,00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8.50%,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募集资金。本次委托贷款将用于齐城贸易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

  (二)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昌乐齐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对外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山东元利使用不超过11,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对昌乐齐城贸易有限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以及信用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齐城贸易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风险较小,此次委托贷款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一)齐城贸易的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昌乐齐城贸易有限公司

  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洪阳街1079号5号楼14楼

  4、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5、 注册资本:2,000万

  6、 控股股东:山东齐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 主营业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

  (二)委托贷款对象发展状况

  齐城贸易成立于2020年9月3日,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三)齐城贸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委托贷款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齐城贸易资产总额101,418.25万元,负债总额65,295.80万元,净资产36,122.4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8,275.02万元,净利润10,579.94万元(以上数据经昌乐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齐城贸易资产总额201,617.93万元,负债总额116,425.10万元,净资产85,192.8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1,676.25万元,净利润4,044.30万元(以上数据经昌乐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担保方基本情况

  为降低风险,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公司名称: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6月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利民街356号

  法定代表人:秦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资产399,099.99万元,净资产204,972.11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33,352.61万元,实现的净利润为1,290.47万元。(以上数据经昌乐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和相关投资。

  五、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委托贷款可能存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二)解决及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长为委托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此项委托贷款相关的协议、合同。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及时跟踪,一旦发现有不利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未对外提供委托贷款。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14,400股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68125元/股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400股进行回购,并根据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4日对外披露了《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1.0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共解除限售1,710,72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性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赵生来已辞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一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0,129,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每10股转增6股。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购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派息是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1.09-0.8)/(1+0.6)=12.68125元/股。

  3、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182,610.00元,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4、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因被回购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400股,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意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的意见

  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主动离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14,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元利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外,元利科技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祁庆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祁庆生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任前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这个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由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祁庆生先生,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分子微生物学研究生学历、微生物学博士学位。现任山东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

  祁庆生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祁庆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祁庆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进入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 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公司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4、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的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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