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任独立董事任职 暨前任独立董事离任的公告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3-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4月17日举行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胡振华先生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胡振华先生自即日起就任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胡振华先生的简历请详见附件。

  根据相关法规,前期已提出辞职的本公司独立董事冯科先生自4月17日起正式卸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卸任后,冯科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及附属机构任何职务。本公司对冯科先生在任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胡振华先生简历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独立董事胡振华先生简历

  胡振华先生,1962年2月生;1982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机械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中南大学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自1982年7月起在中南大学任教,历任系主任助理、副系主任、副院长、商学院党委书记、中南大学发展与联络办公室主任等职;是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经济系和英国肯特大学商学院的访问学者。

  胡振华先生现为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振华先生在企业战略、技术经济、货币金融和投资决策等方面有广泛研究。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3-020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4月17日举行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3年4月17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办公楼9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29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1,104,531,288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34.0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348,243,26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10.737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56,288,02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23.3188%。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1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4,991,893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4622%。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杨欣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胡振华先生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4,314,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2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3,000股(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的情形),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75,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66%;反对2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3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杨欣宇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