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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9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9日

  至2023年5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独立董事将在上述议案审议之后作 2022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6、8、9、15、16、17、18、19、20、21、22、23、2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9、15、16、17、18、19、20、21、22、23、2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 登记时间:2023 年 5 月 8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5:00-17:00。

  (三) 登记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 9 号公司证券部。

  (四) 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人:孙超

  联系电话:0576-87718605

  传真:0576-87718686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公司代码:603520                                                  公司简称:司太立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以上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及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代码C27)。根据具体业务的不同可细分为原料药、CDMO和制剂三类子行业。

  医药制造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随着国内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意识的增强以及居民医疗保险的普及,国民就诊率不断提高,带来了医药市场的繁荣,我国化学药品市场规模保持快速增长。2022年受全球宏观经济变化、需求萎缩、生产成本上升等多重影响,医药行业经受了严峻考验。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医药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29,111.40亿元,同比减少1.60%;实现利润总额 4288.7亿元,同比下降 31.8%。随着宏观经济形式的好转,国内医疗需求将迎来复苏,医药行业有望继续保持稳定增长。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围绕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

  保障等方面建立了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十四五”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医药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五年。

  2022年初,工信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到2025年,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中高速增长,前沿领域创新成果突出,创新动力增强,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药械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国际化水平全面提高。到2035年,医药工业实力将实现整体跃升;创新驱动发展格局全面形成,产业结构升级,产品种类更多、质量更优,实现更高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全面建成健康中国提供坚实保障。

  2022 年4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 DRG/DIP 功能模块使用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开发了 DRG/DIP 功能模块基础版,将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DRG/DIP支付改革将进一步倒逼医院精细化管理,合理使用医保资金。

  2022年7月开展的第七批国家集采,有217家企业的327个产品获得中选资格,药品平均降幅达48%。截至目前,国家七批八轮的药品集中采购已覆盖品种达294个,覆盖治疗领域范围在进一步扩面。集中带量采购将带来仿制药产业格局的重塑,原料药与制剂一体化成本优势明显,原料药企业加速向制剂领域扩张,仿制药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2022年11月,中央财政下达2022年卫生健康领域中央基建投资预算265.21亿元,推动“十四五”102项重大工程和《“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深刻影响着行业格局。

  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医药行业政策的重大变化,通过超前布局来应对医药行业政策的重大变化,持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一)公司的主要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药特色原料药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产品为非离子型碘造影剂系列药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已覆盖碘造影剂系列产品中碘海醇、碘帕醇、碘克沙醇、碘美普尔、碘佛醇、碘普罗胺等的中间体、原料药及制剂的生产与销售。同时,公司深耕左氧氟沙星系列产品多年,生产销售有左氧氟沙星原料药和中间体。基于在特色原料药领域的竞争优势和近二十年来积累的海量客户资源,公司持续布局原料药和中间体CMO/CDMO业务,为公司发展打开新的增长极。公司主要产品介绍如下:

  1. 制剂产品

  

  2. 原料药及中间体

  

  (二)公司的经营模式

  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以市场需要为导向,自主制定产供销计划。

  1、采购模式

  公司的采购主要由供应商中心、招投标中心、采购中心负责,实施集中采购模式,以为公司争取最大限度节约成本为原则,严格按照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的方式,由供应商中心确定符合资质的入围供应商,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最终供应商,最后由采购中心向指定供应商进行产品采购。与关键原材料供应商则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确保供应链的稳定。

  2、生产模式

  对于造影剂和喹诺酮类产品,公司生产部门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公司制定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生产,由生产部门负责协调和督促生产计划的完成,并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工艺要求和卫生规范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质量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并通过对生产各环节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全程监测和监控,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安全。CMO/CDMO产品则采用定制化生产模式,按客户需求的特定产品标准进行生产。

  3、销售模式

  原料药销售:公司的原料药销售终端客户主要为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分为国内销售和海外销售,国内销售主要为直销;公司海外销售主要为自营出口和经销商销售两种模式。公司原料药海外主要销往欧洲、日本、韩国、印度、东南亚、中东、拉美等国家和地区;国内则与恒瑞医药、中国医药等医药巨头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制剂销售:对于纳入国家集采品种,公司选择与配送能力、资金实力和商业信誉强的区域性或全国性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由配送经销商将公司产品分销到医院并回笼货款。同时,公司建立并完善在全国各省的销售网络,组建专业化的学术团队,采用传统模式推广非集采品种。制剂出口则采用代理、直销、代工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

  CMO/CDMO业务:客户对公司现场审计评估合格后,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CDA),由客户向公司转移的技术工艺,公司按客户工艺生产样品交由客户检验,合格后客户向公司下达采购订单,产品只对该客户供货。CDMO则还需要为客户完成定制研发并定制生产。

  (三)公司的市场地位

  公司成立于1997年,经过2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国内造影剂原料药企业中产品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厂家。其中,碘海醇原料药产能及产量位居国内首位,碘帕醇、碘克沙醇原料药产能国内领先。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碘帕醇注射液、碘海醇注射液、碘克沙醇注射液和碘美普尔注射液等产品首家通过国家新4类注册(视同通过“药物一致性评价”)。公司产品质量稳定,并取得多个发达国家认证。

  公司在左氧氟沙星系列产品杂质分离及合成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是国内产量最大的左氧氟沙星系列生产企业之一。

  公司由特色原料药业务延伸,在碘化学相关CDMO领域形成了独有优势。

  (四)业绩变化与行业发展状况

  2022年受全球宏观经济变化、需求萎缩、生产成本上升等多重影响,我国医药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29,111.40亿元,同比减少1.60%;实现利润总额 4,288.7亿元,同比下降 31.8%(国家统计局数据)。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84.57万元,同比下降123.43%,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营产品上游受原材料价格上涨,下游受集采定价制约的影响,导致报告期内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明显;同时公司对收购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所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3,124.00 万元,同比增长6.5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84.57万元,同比下降123.43%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9,793.52万元,同比下降131.81%。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3-017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规避外汇市场波动给公司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合理的风险管理。在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的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授权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币种及业务品种: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实际业务发生的结算币种,主要币种有美元、欧元等。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及其他外汇掉期业务等。

  2、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3、流动性安排: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二、业务授权及期限

  授权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审核并签署相应公司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授权财务部门在额度范围内进行具体实施。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但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二)履约风险:对部分按照预算进行相应风险管理而开展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风险:衍生金融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以锁定汇率风险目的进行套期保值的原则,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进行交易。

  2. 公司将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组织机构、业务流程、保密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3. 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4. 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5. 为控制履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6. 公司审计部将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基于日常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控制汇率风险,降低因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其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防范利率及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利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3-03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

  二二三年四月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司太立”)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碘相关化合物及CMO /CDMO产品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内卫生投入持续增长,人口老龄化加剧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和国内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内卫生总费用保持持续较高增长态势。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计数据,2011年至2021年十年间,全国卫生总费用从24,345.91亿元增长至76,844.9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12.18%,高于全国GDP增速,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也由2011年的5.15%提高到2021年的6.72%。同时,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自身健康意识逐步增强,人均卫生支出也随之持续增长。2011年,全国人均卫生费用为1,806.95元,到2021年大幅增长至5,111.11元,年复合增长率达10.96%。全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也加大了包括造影剂在内的各种医药产品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全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67亿,该数字较2011年的1.85亿人增长近50%,占总人口比例也从2011年的13.70%提升至2021年的18.90%。

  综上,社会总卫生投入、人均卫生费用的提高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将推动患者诊疗需求的释放,从而推动X射线造影、磁共振造影等诊断需求的上升,进而扩大造影剂的市场规模。

  2、造影剂市场呈现稳步增长态势

  造影剂又称对比剂,通过增加医学成像过程中受验者影像的对比度,从而更清晰地观察到人体不同器官、细胞组织或躯体腔隙,以便为医疗诊断提供依据。根据所适用的诊断程序不同,造影剂可以分为X射线/CT造影剂(碘类、钡类)、磁共振造影(钆类)和超声造影(微泡类)。根据Wind样本医院统计数据,碘造影剂为造影剂中主要品类,市场规模在80%左右,其中碘海醇、碘帕醇及碘克沙醇三类核心产品占造影剂市场规模超50%。根据Newport及浙商证券数据,2020年全球碘造影剂销售额为40-45亿美元,全球主要碘造影剂原料药总需求量在9,500-10,000吨。受非规范市场造影剂渗透率提升下原研公司产能制约,以及上游碘等材料持续涨价,仿制药注射液盈亏平衡点提高等要素影响,我国在原料药生产环节具有成本、工艺优势的造影剂企业市占率有望进一步提高。

  我国造影剂市场也处于快速增长过程中。米内网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造影剂市场空间约160-180亿元;2016-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12.07%。另外,我国造影剂人均用量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首先,我国医学影像诊断设备保有量较低。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统计,截至2020年末中国CT保有量近26,000台,每百万人平均保有量为18台,仅为日本的16%,处于较低水平。其次,我国造影剂人均使用量也较低。根据浙商证券的数据,2020年美国人均造影剂原料药消耗量为910吨/亿人,欧洲平均接近410吨/亿人,中国平均接近180吨/亿人。未来随着政府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以及政策对国产医学影像设备的支持,我国造影剂市场预计未来会进一步增长。

  3、造影剂原料药生产厂商面临有利发展机遇

  造影剂行业中,拥有原料药及相应中间体规模化产能的企业在竞争中优势明显。随着环保政策趋严、一致性评价质量提升和关联审评审批等政策推行,造影剂原料药在产业链中的影响力增强,产业链利润向前端转移,拥有优质造影剂原料药产能使公司更易取得市场地位和稳固盈利空间。部分拥有高质量造影剂原料药产能的企业逐步向下游拓展制剂业务,由于议价能力强,盈利空间大,该部分企业拥有更强的市场适应能力和拓展能力。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碘海醇、碘帕醇及碘克沙醇三类造影剂产品已纳入带量采购;碘佛醇、碘普罗胺、钆贝葡胺等产品均有多家厂商完成或已递交一致性评价申请,预计即将纳入集采范围。随着带量采购在造影剂行业的全面推行,制剂企业的品牌和渠道优势弱化,成本管控将成为未来造影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质原料药产能使企业具备更明显产业链及市场地位优势。综上所述,随着行业集中度提升,将形成稳定的优质供应商体系,在技术、成本、质量、环保、安全和规模上具有明显优势的原料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市场份额将持续扩大,且具备产业链延伸至制剂一体化的优势,发展前景良好。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助力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公司是一家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经过2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国内造影剂原料药企业中产品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厂家。子公司上海司太立系我国唯一一家纳入带量采购的三种核心造影剂制剂全部中标的企业。截至本报告出具公告日,公司碘美普尔注射液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碘佛醇、钆贝葡胺等造影剂制剂的一致性评价进度亦处于市场前列。除此之外,公司由特色原料药业务延伸,在碘化学相关CMO/CDMO领域形成了独有优势,业务模式多样性较强。

  随着医疗检查的精准性要求的提升,造影诊断的普及度不断上升,国内外造影剂制剂市场不断扩大,造影剂原料药的需求也随之上涨。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包括碘海醇、碘帕醇及碘克沙醇等已有原料药产品扩产;补全了碘美普尔、碘普罗胺等重要产品产能;也进一步拓展相关中间体产能,强化“中间体+原料药+制剂”纵向一体化的格局。

  另外,本次募投项目依托以往在碘化学及CMO/CDMO领域积累的技术及管理经验,顺应市场需求,积极推动公司产品品类、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扩充公司产品线,夯实主营业务,分散造影剂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2、本次发行能满足发行人产能扩张需求

  在国内卫生支出水平持续增长,医学诊断环节重要性持续提升,医学影像设备渗透率日益提高的背景下,我国造影剂市场呈现稳步增长态势,终端需求持续扩张。发行人是国内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非离子型碘造影剂生产企业,在我国造影剂行业中具备主导地位,产能扩张需求明显。

  竞争格局方面,国内其他造影剂原料药供应商近年来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业务布局和产能扩张,国内造影剂原料药产能处于快速扩张阶段。

  相较于同行业竞争对手,司太立已投产的造影剂原料药品种丰富、上市时间早。经过20余年持续不断的投入,公司在市占率、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较其他原料药供应商有明显的领先优势。在同行业竞争对手均逐步扩产的背景下,司太立扩产规模及扩产速度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3、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达24.86%,对运营资金的需求也将随之扩大。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为未来业务的发展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和行业竞争力,为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夯实基础。未来,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股东回报水平将持续提升,投资者能够受益于上市公司带来的业绩增长,实现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将推动公司碘造影剂原料药产能扩产,并逐步淘汰老旧产能,进一步提升规模生产优势及市场控制力,也为公司承接国际原研药厂造影剂原料药产能转移提供坚实支持。此外,本次发行还可加快公司在碘化学相关CMO/CDMO领域的研发端和市场推广升级,培育专业的CMO/CDMO平台,助力公司产品结构多元化升级,开拓新的业绩增长点。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希望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助力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为未来业务的发展和未来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和行业竞争力,为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夯实基础,从而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同时,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可以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付压力,保障投资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转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转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

  (5)公司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等事项均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此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回购注销等)所导致的股本变动。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342,914,439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02,874,331股,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445,788,770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05,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影响,该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的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5)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与2022年度相同,即2,208.95万元;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假设出现下列三种情形:

  1)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亏损减少50%;

  2)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

  3)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0万元;

  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基本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8)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注1: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测算。

  注2: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将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产品营业收入规模将逐步增大,盈利能力将较大幅度提升。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最终实现的净利润未能与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同比例增长,每股收益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从细分行业来看,发行人是造影剂行业的龙头,主要从事造影剂原料药、中间体及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随着医疗检查的精准性要求的提升,造影诊断的普及度不断上升,国内外造影剂制剂市场不断扩大,造影剂原料药的需求也随之上涨。

  本次募投项目一方面对碘海醇、碘帕醇等公司已有大品种造影剂原料药产品继续扩产,补全碘美普尔、碘普罗胺等近年快速增长的造影剂产品,同时依赖长期在碘化学领域累积的技术工艺及CMO/CDMO领域培育的客户合作关系新增部分碘化合物及以往涉及过的CMO/CDMO产品。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碘造影剂的产能布局,为下游碘造影剂制剂的稳定生产提供可靠的来源。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也有利于企业丰富产品线,降低造影剂行业系统风险,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措施,增强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2、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经过2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国内造影剂原料药企业中产品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厂家。子公司上海司太立系我国唯一一家纳入带量采购的三种核心造影剂制剂全部中标的企业。2023年2月,公司取得碘美普尔注射液《药品注册证书》,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目前碘佛醇、钆贝葡胺等造影剂制剂的一致性评价进度亦处于市场前列。

  在未来,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参与造影剂制剂一致性评价及后续集中采购招标,加强对下游市场变化、需求变化的关注,构建完善的原料药供应体系,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公司也将在巩固并深化国内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积极开拓欧洲、美国及日本市场,并加强销售人员的团队建设,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六)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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