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版)
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注1:芜湖瑞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奇瑞控股员工持股平台,其股东皆为奇瑞控股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注2:立讯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立讯精密(002475.SZ)第一大股东,为注册于中国香港的公司,其股东王来春、王来胜皆为产业投资人。
注3:青岛鑫诚海顺新能源汽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青岛五道口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上层股东中,白璐、杨本大、于帅、江明洋、俞倩茹、万发青等自然人皆系地方国资公司/持股平台员工。
注4: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注5:青岛鑫诚海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注6:青岛旅投中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层的自然人股东李世明、巴震等皆系持股平台员工,其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芜湖瑞倍嘉确认,芜湖瑞倍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芜湖瑞倍嘉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奇瑞控股、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奇瑞资本、芜湖瑞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微”)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包括:(1)奇瑞控股牵头协调奇瑞控股、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奇瑞资本、瑞特微与晶合集成的全面合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电子产品开发与验证、汽车电子产品产能预订与分配、股权投资等;(2)奇瑞控股下属子公司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车载半导体的上游产业(晶圆制造材料/设备、芯片封测材料/设备)、下游汽车电子产业开展布局,与晶合集成实现产业协同,打造车载半导体产业平台,保障自主车载半导体产业链稳定;(3)瑞特微与晶合集成秉持优先支持的原则。瑞特微确定晶合集成为相关产品的优先选择合作商,瑞特微支持与配合晶合集成对产品和服务的改善,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协调上下游资源推动产品成本结构降低合理化、协调内部资源及时对改善产品进行验证等;(4)瑞特微将及时分享其关于产品存在的新技术需求并配合晶合集成完成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晶合集成根据瑞特微需求进行技术革新,提升晶合集成技术水平并促进瑞特微项目进度;(5)晶合集成每月按瑞特微需求计划向瑞特微相关产品持续稳定的供应,并尽全力安排产能满足瑞特微的采购目标数量;瑞特微将密切监控调节和控制所有采购订单的释放,遵循双方约定的采购及物流系统周期,以实现目标;(6)瑞特微、晶合集成共享双方团队及市场开发资源,具体细节根据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约定。
奇瑞控股旗下拥有奇瑞汽车、奇瑞商用车、奇瑞捷豹路虎、奇瑞金融、奇瑞科技等300余家成员企业,奇瑞控股业务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奇瑞控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1,077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518亿元,营业利润29亿元。因此,奇瑞控股属于大型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芜湖瑞倍嘉的确认,芜湖瑞倍嘉为奇瑞控股的下属企业,具体原因如下:(1)奇瑞资本直接持有芜湖瑞倍嘉66.67%的股权,通过芜湖市瑞丞战新产业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芜湖瑞倍嘉25.00%的股权,合计拥有芜湖瑞倍嘉91.67%的股权。因此奇瑞资本为芜湖瑞倍嘉的控股股东。(2)奇瑞控股直接持有奇瑞资本50.00%的股权,通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奇瑞资本19.65%的股权,合计拥有奇瑞资本69.65%的股权,并通过董事会控制奇瑞资本,因此奇瑞控股为奇瑞资本的控股股东。(3)奇瑞控股通过奇瑞资本合计拥有芜湖瑞倍嘉63.84%的股权。因此芜湖瑞倍嘉为奇瑞控股的下属企业。此外,瑞特微亦为奇瑞控股的下属企业,具体原因如下:(1)在股权结构方面,瑞特微第一大股东为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其持有瑞特微49%股权;(2)在董事会层面,瑞特微5名董事均为奇瑞控股员工;在实际管理层面,瑞特微所有事项均需履行奇瑞控股决策流程。因此瑞特微为奇瑞控股下属企业。
此外,根据芜湖瑞倍嘉的确认,芜湖瑞倍嘉为奇瑞控股体系内的股权投资平台,专注于投资奇瑞汽车产业链上下游战略合作伙伴在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时的战略配售,芜湖瑞倍嘉代表奇瑞控股参与发行人的本次战略配售。
因此,芜湖瑞倍嘉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芜湖瑞倍嘉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根据奇瑞控股出具的承诺函:1)奇瑞控股及芜湖瑞倍嘉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芜湖瑞倍嘉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指派芜湖瑞倍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芜湖瑞倍嘉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芜湖瑞倍嘉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芜湖瑞倍嘉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3、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合肥鑫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合肥鑫城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合肥鑫城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肥鑫城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合肥鑫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合肥鑫城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鑫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合肥鑫城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合肥鑫城确认,合肥鑫城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披露,发行人的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厂房位于合肥市新站综合保税区。根据合肥鑫城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合肥鑫城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合作内容包括:(1)发行人落址于合肥市新站综合保税区,未来在区域内的发展前景广阔。合肥鑫城长期响应合肥市政府及新站管委会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积极引入和支持优质企业,协调区域内的优质资源,通过引入新汇成微电子等半导体行业重要企业,助力集成电路产业链的发展壮大,促进国产替代,减少发行人的上下游渠道风险。(2)合肥鑫城作为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设的国有投资及管理平台,具备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域型产业投资的先行优势。合肥鑫城下设多家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资产管理、房屋租赁、地产开发、幼儿教育等,未来合肥鑫城可在项目投资、融资担保、厂房代建、员工子女教育等方面全方位的提供保障和服务,助力发行人在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来的发展。(3)当前合肥鑫城下设的合肥市新站国鑫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旗下合肥鑫元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完成备案,同时合肥鑫城也参与了合肥市多支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出资,合肥鑫城将结合发行人成熟的晶圆制作工艺优势,利用自主管理基金及所参与的产业发展基金,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促进产业与资本的高度融合。
合肥鑫城是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鑫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通知》(合综试管秘[2002]12号)于2002年7月8日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合肥市新站区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投资主体,主要承担融资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职能。合肥鑫城旗下设立多家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幼儿教育、房地产开发等。合肥鑫城参与设立多支合肥市产业发展基金(产业投促创业投资基金一期、芯火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等),曾参与投资引进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投资企业包括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悠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道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等。合肥鑫城注册资本约56.60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85.30亿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5.11亿元,利润总额为2.50亿元,净利润为2.01亿元。因此,合肥鑫城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合肥鑫城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合肥鑫城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合肥鑫城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合肥鑫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合肥鑫城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4、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思特威的《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资料,思特威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思特威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思特威2022年半年度报告等资料,思特威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88213.SH。思特威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徐辰(XU CHEN),莫要武为其一致行动人;截至2022年9月30日,思特威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思特威确认,思特威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思特威与发行人存在如下关系:思特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思特威股票,获配股数为750,188股,于思特威上市时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为0.19%,截至目前发行人持有思特威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思特威参与并实际获得战略配售的股份前后,思特威和发行人互相持有对方的股份比例均未超过5%,互相不构成关联方。思特威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披露,思特威为发行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之一,发行人为思特威提供集成电路产品的代工服务。根据思特威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思特威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合作内容包括:(1)增加未来业务订单:双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将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展晶合集成相关产品在思特威晶圆供应链中所占份额,晶合集成将努力协调内部资源,继续为思特威提供优质产品。(2)拓展合作产品品类和新产品及工艺应用:思特威将积极向晶合集成提供新产品测试与验证机会,双方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将思特威的新产品、新应用需求与晶合集成的新技术开发与现有产品工艺技术改进密切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展双方的产品合作深度和广度,共同努力在更多集成电路产品品类上实现合作。(3)供应链本土化:晶合集成将努力配合思特威晶圆供应链本土化安排,支持思特威通过供应链本土化降低晶圆采购时间和成本,从而建立双方完整可靠的供应链。
思特威主要从事高性能CMOS图像传感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致力于提供多场景应用、全性能覆盖的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从新兴机器视觉领域全局快门CMOS图像传感器的市场份额来看,根据Frost& Sullivan统计,2020年全球范围内只有思特威、索尼、豪威三家厂商拥有大规模全局快门CMOS图像传感器量产的能力,能够在此领域达到千万级别的年度出货量。2020年思特威实现超过2,500万颗CMOS图像传感器出货,出货量位居行业前列。根据思特威2022年年度业绩快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思特威总资产605,951.0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373,658.17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8,298.73万元。截至2023年4月7日,思特威的市值为225.09亿元。因此,思特威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思特威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思特威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思特威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思特威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思特威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杰华特的《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杰华特上市公告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杰华特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杰华特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杰华特上市公告书,杰华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88141.SH。杰华特控股股东为JoulWatt Technology Inc.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杰华特”);ZHOU XUN WEI和黄必亮均系杰华特创始人,双方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ZHOU XUN WEI和黄必亮通过JoulWatt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BVI杰华特”)持有香港杰华特100%股权,香港杰华特为杰华特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杰华特34.69%的股份。同时,ZHOU XUN WEI及黄必亮共同投资的安吉杰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杰华特员工持股平台(杭州杰沃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杰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杰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杰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杰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杰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杰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杰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杰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杰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杰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杰华特12.37%的股份。综上,ZHOU XUN WEI和黄必亮合计控制杰华特47.05%股份,系杰华特实际控制人。截至2022年12月22日,杰华特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杰华特确认,杰华特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杰华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杰华特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合作内容包括:(1)杰华特与晶合集成于2020年11月开始共同开发电源管理芯片工艺技术平台,此工艺平台为后续双方在业务合作上打下良好的基础。(2)晶合集成作为杰华特的上游供应商,双方基于工艺平台合作研发的基础上,开展了更深入的业务合作。于2021年5月,杰华特与晶合集成签署产能预约合同,约定在交付的保证金范围内锁定一定的产能,杰华特向晶合集成提出代工产能预约,晶合集成联合其关联企业进行晶圆代工,并由晶合集成负责产能。
杰华特注册资本44,688万元人民币;根据杰华特2022年年度业绩快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杰华特资产总计436,325.31万元;2022年度杰华特营业收入为144,713.53万元,利润总额为16,012.42万元。根据杰华特于2022年12月20日披露的《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截至2022年6月30日,杰华特员工人数579人,获得荣誉及认定包括: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2016浙江省成长性科技型百强企业、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因此,杰华特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杰华特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杰华特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杰华特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杰华特披露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审计报告,杰华特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屹唐半导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屹唐半导体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屹唐半导体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屹唐半导体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此外,屹唐半导体于2021年9月17日递交《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屹唐半导体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屹唐半导体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资料及屹唐半导体的确认,屹唐半导体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屹唐盛龙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屹唐盛龙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屹唐半导体45.05%股份;屹唐半导体实际控制人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屹唐半导体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注:根据屹唐半导体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最佳第一持股有限公司(BEST Holdings #1, LLC)、最佳第二持股有限公司(BEST Holdings #2, LLC)、宁波义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屹唐半导体的员工持股平台。
根据屹唐半导体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截至2021年9月15日,屹唐半导体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下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屹唐半导体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上市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资料,屹唐半导体直接股东均为根据中国或其所在地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公司,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屹唐半导体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系屹唐半导体的独立决策结果,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屹唐半导体确认,屹唐半导体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屹唐半导体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屹唐半导体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合作内容包括:(1)增加未来业务订单:双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将合作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屹唐半导体的芯片制造设备已经通过晶合集成工艺验证,并在晶合集成量产生产线上稳定运行。双方将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展屹唐半导体相关产品、技术及服务在晶合集成生产线上的大规模应用和所占份额,屹唐半导体将努力协调内部资源,继续为晶合集成产能扩充、工艺改进等需求提供优质产品和技术服务;(2)拓展合作产品品类和新产品及工艺应用:晶合集成将积极向屹唐半导体提供新产品测试与验证机会,双方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将晶合集成的芯片生产工艺改进与新工艺、新应用需求与屹唐半导体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现有产品工艺技术改进密切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展双方的产品合作深度和广度,双方将共同努力在更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产品品类上实现合作,助力屹唐半导体扩大产品应用市占率,并充分利用多种关键技术优势扩充专用设备产品组合、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促进晶合集成芯片生产工艺及良率的提升;(3)供应链本土化:晶合集成将努力配合屹唐半导体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产品供应链本土化安排,支持屹唐半导体通过供应链本土化降低零部件采购时间和成本,从而建立双方完整可靠的供应链。
屹唐半导体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以中国、美国、德国三地为研发、制造基地,面向全球经营的半导体设备公司,主要从事集成电路制造过程中所需晶圆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面向全球集成电路制造厂商提供包括干法去胶设备、快速热处理设备、干法刻蚀设备在内的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及配套工艺解决方案。屹唐半导体的产品已被多家全球领先的存储芯片制造厂商、逻辑电路制造厂商等集成电路制造厂商所采用,服务的客户全面覆盖了全球前十大芯片制造商和国内行业领先芯片制造商。截至2021年6月30日,屹唐半导体员工总数665人,其中境内员工210人,境外员工455人;产品全球累计装机数量已超过3,800台并在相应细分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根据Gartner统计数据,2020年公司干法去胶设备、快速热处理设备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位居全球第一、第二。屹唐半导体注册资本26.6亿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总资产约55.26亿元、净资产约42.97亿元,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约14.17亿元,实现净利润约0.95亿元。因此,屹唐半导体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屹唐半导体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屹唐半导体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屹唐半导体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屹唐半导体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屹唐半导体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7、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新相微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新相微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新相微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相微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此外,新相微于2023年4月6日递交《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新相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新相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资料及新相微的确认,新相微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Peter Hong Xiao(肖宏)。Peter Hong Xiao(肖宏)通过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Inc. (BVI)间接控制新相微20.85%的股份;通过Xia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间接控制新相微6.55%的股份;通过上海曌驿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新相微3.88%的股份;通过上海俱驿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新相微2.34%的股份,合计间接控制新相微33.62%的股份。此外,最近两年内,新相微过半数董事均由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Inc. (BVI)委派或提名,且自新相微设立以来Peter Hong Xiao(肖宏)一直为新相微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最近两年内一直担任新相微总经理。因此,Peter Hong Xiao(肖宏)为新相微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23年3月9日,新相微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下转C5版)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