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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解除质押 及司法划转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11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泰豪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及司法划转系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出具的(2022)京02执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银行”)以其对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外”)持有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1,996,672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以下称为“标的股票”)享有质押权为由,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将上述标的股票用以抵偿债务。北京二中院裁定解除对标的股票的冻结措施;将标的股票交付山西银行,用于抵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标的股票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山西银行时起转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9);

  ● 本次司法划转过户完成后,中国海外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山西银行持有公司51,996,672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 本次司法划转导致的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一、 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二、股份司法划转情况

  中国海外持有的51,996,672股标的股份因执行司法裁定,已全部划转过户至山西银行,具体划转情况如下: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股票代码:6005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高新街15号

  通讯地址: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高新街15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股份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 02 执 17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将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持有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996672股股票(证券简称:泰豪科技,证券代码:600590,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1%)过户至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存在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5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泰豪科技5199.6672万股股票,占泰豪科技总股本的6.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质押权人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泰豪科技(代码:600590)51996672股股票进行拍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泰豪科技(代码:600590)51996672股股票进行拍卖。司法拍卖流拍后,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法院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2)京 02 执 170 号之一),将51996672股泰豪科技股票过户至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重大交易,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泰豪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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