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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淮安经济 技术开发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3-033

  债券代码:118031        债券简称:天23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拟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10GW新一代高效电池项目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含流动资金)。

  ● 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没有影响。

  ● 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将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与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10GW新一代高效电池项目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含流动资金)。

  本协议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投资合作协议。该投资项目已经公司 2023年 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至本次投资事项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在标的相关的累计投资额度已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名称: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安经济开发区”或“甲方”)

  (二)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三)注册地址:江苏省淮安市迎宾大道8号

  (四)淮安经济开发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本协议拟于2023年4月19日在江苏淮安签署。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所在地的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等相关事宜订立投资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淮安市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招引鉴证方(以下简称“鉴证方”),三方同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1.项目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含流动资金)。

  2.项目选址:该项目建设地点选址拟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竹路以北、天合路两侧,规划用地面积约463.5亩,实际用地面积以该宗用地规划红线以及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3.建设计划:该项目自用地摘牌之日起至正式投产运营周期为12个月,具体根据协议安排及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于乙方投资项目之相关行政审批应给予全力支持,一次性告知手续办理所需资料。在乙方资料提交齐全的情况下,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给予审批通过;若需要修改或补充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2) 甲方安排专人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以及环评、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3)甲方在乙方项目开工前,负责规划红线外九通,即: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常规电力、电信、热力及有线电视管线;负责规划红线内一平,即:原地貌自然平整,保障用地范围内无应赔而未赔的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属物,无影响施工的空中障碍物等。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投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通过相关前置审批,设立该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建成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乙方投资项目必须在甲方管辖区域内登记纳税,乙方项目开工建设前需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3)乙方协助甲方要求承建其项目的施工单位在甲方登记纳税。

  4)乙方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乙方应按照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在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况下建造多层厂房。

  (三)协议的解除

  1. 协议任何一方未征得其它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方,一方擅自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建设计划提供开工、生产所需的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等,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甲方在要求的合理期限仍不能提供的,乙方可以中止、延期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3. 在合同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合同,请求退还土地的,甲方退还企业缴纳的土地款,收回乙方土地使用权,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因乙方自身原因,项目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既可以解除协议,也可以要求乙方限期履约;如乙方不能在要求期限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如因遇到市场环境剧烈变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能源管制等)等乙方不可控制的情况,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或协议的某一款,在该因素消失15天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经各方协商解决。

  (四)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1. 如本协议须按照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经特定程序审批的,若上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和正常履行的,则该种未能成就事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且本协议终止。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签署与生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方和鉴证方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协议的签订,将有助于公司借助淮安当地的政策及产业配套优势,进一步加强公司在高效电池领域的领先优势,扩大先进产能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没有影响。

  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将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与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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