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5 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公告编号:2023-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 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双汇大厦二楼会议室。
(四)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8日15:30。
(五)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隆先生。
(七)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1人,代表股份2,564,754,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61%。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2,439,793,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194%。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124,96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67%。
3.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82人,代表股份127,428,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7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议案表决结果
1.00《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64,233,303股,反对402,750股,弃权118,700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2.00《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564,233,303股,反对402,750股,弃权118,700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3.00《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64,229,803股,反对404,250股,弃权120,700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4.00《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564,752,303股,反对1,75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42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5.00《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564,050,308股,反对494,045股,弃权210,400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723,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72%,反对494,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7%,弃权2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1%。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6.00《关于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549,401,787股,反对128,950股,弃权15,224,016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75,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17%,反对128,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弃权15,224,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71%。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7.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564,750,103股,反对3,95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 律师姓名:靳明明、郭旭。
(三)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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