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3 证券简称:真兰仪表 公告编号:2023-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26.80元,并于2023年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由219,000,000股变更为292,000,000股。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限售、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真诺测量仪表(上海)有限公司、李诗华、任海军、徐荣华、王文军、郑宏和蔡燕,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本企业/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4) 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5) 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 发行人股东杨燕明、张蓉、唐宏亮、胜勃合伙、诗洁合伙、智伊合伙、砾宣合伙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4) 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5)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 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7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26.80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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