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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会计政策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底对各项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各项资产的价值减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现对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公告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二、 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期,公司合并报表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188,480,780.26元,收回或转回40,693,474.18元,将合计减少公司2022年度利润总额147,787,306.08元。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经核算,公司部分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1,447,097.64元,收回或转回3,993,927.16元,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67,453,170.48元。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经年末对资产集中盘点,公司偏光片业务配套客户产线调整且存在超过6个月以上的闲置设备,以及公司计划终止所属新能源车板块业务的资产,本期计提减值准备63,892,869.30元,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63,892,869.30元。

  3、其他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公司预计无法抵扣溢缴所得税,本期计提减值准备6,393,984.30元,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6,393,984.30元。

  (二)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1、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经核算,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本期计提坏账准备46,152,918.82元,收回或转回27,511,519.68元,其中: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98,470.08元,转回或收回22,797,897.96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37,954,448.74元,转回或收回4,713,621.72元,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8,641,399.14元。

  2、长期应收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经核算,公司长期应收款原值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也相应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本期转回或收回坏账准备5,629,738.00元,将增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629,738.00元。

  3、应收票据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经核算,公司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根据应收账款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本期计提坏账准备593,910.20元,转回或收回3,558,289.34元,将增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2,964,379.14元。本年应收票据坏账转回主要系上年公司判断出票人KN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回款风险,对其3,50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全额减值,本年上述票据未履约而将其转为应收账款,并将相应减值转入应收账款坏账。

  四、其它相关说明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流动性充足,本次计提后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评估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8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由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74名。

  立信2022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45.2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2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65亿元。

  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7.19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 2 次,涉及从业人员 82 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乔琪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俞春毅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王许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审计收费

  2022年度会计审计费用为3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100万元;2021年度会计审计费用为3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100万元。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立信2023年度具体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3年度会计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查阅了立信有关资格证照、机构及项目成员相关信息,并对立信2022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跟进与总结,认为:立信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其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遵从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及其他各项业务,其专业能力可满足公司审计需要,建议续聘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纯义先生、徐衍修先生、仇斌先生和朱京涛先生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立信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其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遵从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及其他各项业务。我们认为立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2、同意董事会《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全年额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度,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预计在关联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稠州银行”)进行资金存储,预计存款余额不超过50,000万元,利息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在稠州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正常的资金存储业务,存款利率按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在关联方稠州银行进行资金存储,预计存款余额不超过50,000万元,利息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关联董事庄巍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张纯义先生、徐衍修先生、仇斌先生和朱京涛先生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就其出具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所需,存款利率按照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全体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无不利影响。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一致认为:本次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所需,存款利率按照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全体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二)2022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实际发生情况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2023年度,公司将在稠州银行继续进行资金存储,预计存款余额不超过50,000万元,利息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存款利率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董事庄巍先生回避表决,其他10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企业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786330F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注册资本:42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7年06月25日

  主要股东: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等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188号稠银大厦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银监局批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底稠州银行总资产3,270.21亿元,净资产248.85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4.36亿元、净利润19.19亿元。(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关联关系:公司持有稠州银行7.06%股权。公司副董事长庄巍先生任稠州银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相关规定,稠州银行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关联方稠州银行进行的资金存储及存款利率均按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稠州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正常的资金存储业务,存款利率按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主要业务、收入或利润来源未对该类关联交易形成严重依赖。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就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1]3560号”文《关于核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杉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88,402,766股新股。截至2021年12月28日,杉杉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488,402,766股,其中向杉杉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264,756股,向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264,756股,向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77,873,25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2,517,287.5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18,02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034,497,287.5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另扣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6,630,568.6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8,886,718.8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6003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完成了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上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注1:上表初始存放金额中已扣除发行费用18,020,000.00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对杉金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杉金”)的增资以取得苏州杉金70%股权,并通过苏州杉金间接购买LG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的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70%的权益(下称“标的资产”)。

  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标的资产收购进度,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对苏州杉金增资7.7亿美元,取得苏州杉金70%股权,按增资日汇率折算实缴人民币49.84亿元。之后在2021年1月下旬期间通过苏州杉金及其子公司支付了中国大陆交割相关标的资产的初始转让价款10.506亿美元,于2021年2月1日完成了中国大陆交割,并计划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前期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2022年1月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已到位的募集资金进行全额置换(截至2022年1月4日专户余额为3,034,497,287.50元,拟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承担的发行费用金额5,610,568.65元,其余人民币3,028,886,718.8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已于2022年1月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002号”《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截至2022年2月11日,前述募集资金置换已完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已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并办理完毕销户手续。公司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业已使用完毕,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无此事项。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全文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286号)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22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了《杉杉股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保荐机构由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变更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全文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1:“募集资金总额”是指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0日   13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杉杉新能源基地A座5区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0日

  至2023年5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事宜。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会议还将听取《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上述议案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有关本次会议的详细资料请详见公司拟于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4、8、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9、10、12、13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下称“存托人”)作为全球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出席会议,并按照全球存托凭证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申报对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意见。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请凭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书(如适用)和委托代表的身份证明(如适用)于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至2023年5月9日(星期二)(节假日除外)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前往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或本地离公司较远的股东可以用传真或电话方式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其授权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请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授权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存托人或代理人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表,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存托人授权人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

  六、 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8层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    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00

  2、 会议费用承担

  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杉杉股份”)于2023年1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013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涉问题进行认真落实并回复,现对相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一、请你公司结合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份”)更正公告相关内容,全面自查并说明前期信息披露存在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之处,并做相应更正。如涉及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2023年1月4日,吉翔股份披露了《关于前期公告内容更正的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涉及公司信息披露部分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

  就此,公司及时向杉杉控股发函并取得相关资料及说明文件,证实了吉翔股份前述《更正公告》的内容。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对自身前期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就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1、2022年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其中对公司与吉翔股份的关联关系介绍时表述如下:“吉翔股份的控股股东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吉翔股份与公司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实际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的相关规定,吉翔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海钢石受杉杉控股实际控制的情形对本次交易的关联关系认定无影响,且上述关联关系的说明表述无误。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郑永刚先生、庄巍先生、李智华先生、杨峰先生、沈云康先生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本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2021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7),其中,就穗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甬控股”)成立初期的股东结构,回复“除上述事项外,杉杉控股与其他股东之间无股份质押、其他协议安排或利益安排。杉杉控股、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钢石、西藏辉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辉盈”)之间不存在代持或其他相关协议或利益安排。”该表述不准确,现作如下更正:

  除回复中披露事项及上海钢石受杉杉控股实际控制外,杉杉控股与其他股东(即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西藏辉盈)之间无穗甬控股股权相关的股份质押、其他协议安排或利益安排。

  同时,本公司当初购买穗甬控股股权时的审批流程的合规性、后续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均不受影响。

  3、对于2022年1月1日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集团”)等公司股东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2022年9月23日杉杉集团等公司股东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和杉杉控股等公司股东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或更正说明:

  (1)对2022年1月1日杉杉集团等公司股东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补充或更正如下内容:

  在“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一)杉杉集团——6、杉杉集团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中,将杉杉集团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对吉翔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均更正为44.71%。

  在“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郑永刚先生——3、郑永刚先生主要下属企业”及“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二)杉杉控股——2、杉杉控股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2)杉杉控股主要下属企业”中,将郑永刚先生和杉杉控股对吉翔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均更正为44.71%,并同时补充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郑永刚先生和杉杉控股的主要控制企业。

  (2)对2022年9月23日杉杉集团等公司股东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补充或更正如下内容:

  在“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一、收购人基本情况——(六)杉杉集团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中,将杉杉集团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对吉翔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均更正为43.84%。

  在“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郑永刚先生——3、郑永刚先生主要下属企业” 及“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二)杉杉控股——2、杉杉控股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2)杉杉控股主要下属企业”中,将郑永刚先生和杉杉控股对吉翔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均更正为43.84%,并同时补充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郑永刚先生和杉杉控股的主要控制企业。

  (3)对2022年9月23日杉杉控股等公司股东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如下内容:

  在“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杉杉控股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及“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郑永刚先生——2、郑永刚先生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中,将杉杉控股和郑永刚先生对吉翔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均更正为43.84%。

  针对前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公司将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更正并刊登更正公告。

  公司及公司相关股东对上述更正与补充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请你公司、杉杉控股及相关方说明在前期历次回复中对上海钢石和杉杉控股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采取的核实方法、核实对象、负责核实的人员及核实过程,并结合前期收到的投诉线索情况说明相关核实是否充分,前期多次否认一致行动关系的原因,并明确导致相关回复及披露不实的具体责任人。

  公司回复:

  公司通过多次向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问询、发函方式,向其确认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或关联关系;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辅助判断杉杉控股与上海钢石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等关联关系;此外,公司还协助保荐机构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杉杉控股提出对杉杉控股、上海钢石相关重要信息进行深度核查。公司开展的具体核实工作如下:

  1、 向杉杉控股问询、发函核实其与上海钢石之间的关联关系

  2020年9月,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向杉杉控股进行了多次沟通问询并发函核实杉杉控股及其关联方与上海钢石的关联关系,并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杉杉控股的书面回复函,回复函显示经杉杉控股核查,上海钢石与其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0年12月,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再次问询杉杉控股及其关联方与上海钢石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杉杉控股的书面回复函,回复函显示杉杉控股及关联方与上海钢石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予以辅助确认杉杉控股与上海钢石之间的关联关系

  在向杉杉控股发函问询其与上海钢石之间的关联关系的同时,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杉杉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钢石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相关股东构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情况,亦未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3、协助保荐机构向杉杉控股提出对杉杉控股、上海钢石相关重要信息进行深度核查,以进一步确认杉杉控股与上海钢石之间的关联关系。

  基于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协助保荐机构,向杉杉控股提出并同时请求协助沟通上海钢石,以开展访谈上海钢石主要人员、调取上海钢石工商底档并取得其银行账户流水和组织架构图、检索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账务系统、取得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人员花名册等核查工作,但经公司多次反馈和沟通,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均认为相关信息均为其内部资料,不合适向第三方提供,但同意开展自查工作,并针对保荐机构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做书面说明并出具《确认函》。基于彼时核实方式和核实路径受限,保荐机构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检索了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相关工商信息、业务合作等情况,并就相关事项向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进行求证,主要求证信息包括:1)上海钢石设立背景、股东身份、历史沿革、管理团队情况;2)杉杉控股与上海钢石资金往来及业务开展情况;3)杉杉控股与上海钢石人员交叉任职情况。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取得了杉杉控股与上海钢石对上述相关事项回复的《确认函》。双方确认函显示:

  (1)上海钢石为杉杉控股早期服装业务的商业合作伙伴。杉杉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未直接参与投资上海钢石股权,亦未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间接投资上海钢石股权,上海钢石不属于杉杉控股或郑永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2)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当前及历史上存在部分业务交集:1)当前双方存续的主要业务交集系均持有吉翔股份的股权,其中杉杉控股子公司持有吉翔股份34.05%的股权,上海钢石持有吉翔股份10.48%的股权,双方投资吉翔股份均系独立决策,不存在共同投资和业务合作情况;2)确认函对双方过往业务交集情况形成的背景和具体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说明2018年至《确认函》出具日,除了已列明的业务往来外,双方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3)双方资金往来情况:除了杉杉控股应中静方请求寻找若干非关联企业形成资金往来,并提供初始启动资金,相关款项支付流涉及部分上海钢石子公司或关联方外,2018年至《确认函》出具日,杉杉控股与上海钢石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4)2018年至《确认函》出具日,杉杉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上海钢石任职的情形。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上海钢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吴军辉,监事系宋晓玉,该等人员均未在杉杉控股任职。确认函对上海钢石子公司主要人员在杉杉控股及下属子公司的交叉任职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解释了其原因和合理性,同时说明不存在上海钢石及下属子公司的一般人员在杉杉控股及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情况。

  (5)双方均在《确认函》中明确上海钢石与杉杉控股在日常经营中均独立经营决策,自负盈亏,双方不存在控制关系。杉杉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郑永刚从未直接参与投资上海钢石股权,亦未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间接投资上海钢石股权。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杉杉控股及上海钢石的一致行动关系确实不知情,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也无法获知,只能通过向相关方发函问询等方式核实,并会同保荐机构尽力协调沟通在可操作的范围内尽可能覆盖更大的核查范围。公司已尽最大可能采取了能实施的核查方式及手段,以核实两者之间的关系,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但基于核实方式和核实路径受限以及股东方对于关键信息的隐瞒,导致前期杉杉控股及上海钢石的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不实,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在杉杉控股与上海钢石关联关系认定错误中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在彼时可以实施的核实手段范围内,对杉杉控股与上海钢石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核实,核实程序符合勤勉尽责的要求,但基于核实方式和核实路径受限,核实程序及核实方法多以重点信息实质核查并结合公开信息进行综合判断,且涉及判断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关键信息来源主要基于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的陈述和书面回函确认。杉杉控股的书面回函均向公司否认其与上海钢石的一致行动关系,致使公司、公司董事、中介机构基于有限的核实手段且不实的信息来源做出了错误的关系认定判断。鉴于监管部门已介入吉翔股份的相关股东了解核实情况,相关主要责任人的结论认定,应以监管部门核实后的结论为主,公司将积极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持续沟通,第一时间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交易所。

  三、前期,你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在投诉事项回复或相关公告中,发表明确意见称上海钢石和杉杉控股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请前述主体逐一明确前期核实有关事项的方式及过程,发表相关意见的具体依据及其充分性,说明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独立董事回复:

  我们作为杉杉股份的独立董事,于2023年1月6日获悉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监管函》,获悉该事项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与公司相关部门就《监管函》所涉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积极敦促公司及相关方对《监管函》所涉问题进行认真落实与回复。

  经全面自查并与相关方跟进沟通确认最新情况,现针对《监管函》中相关问题,我们回复如下: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前期在投诉事项回复或相关公告中所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全面自查,其中涉及上海钢石和杉杉控股关系的相关意见表述具体如下:

  2021年2月,我们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和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520号)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段如下:“本次交易前后,穗甬控股的控制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穗甬控股不存在由杉杉控股控制的情形。西藏辉盈与杉杉控股无其他协议安排,不存在代持或托管情况,西藏辉盈与杉杉控股无关联关系。除西藏辉盈将其所持穗甬控股的股权质押给杉杉控股外,杉杉控股与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协议安排以及股权质押、代持或托管情况。交易前后上述事项没有发生变化。”

  2021年6月,我们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51号)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段如下:“根据穗甬控股公司章程、穗甬控股股权结构、董事会人员构成以及提名情况,穗甬控股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收购穗甬控股30%股权主要系为优化公司相关板块业务布局,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形。”

  针对上述意见发表,我们采取的核查方式主要包括:(1)审阅公司和年审会计师编制的书面回复文件;(2)查阅公司收购穗甬控股股权阶段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决策文件及相关中介报告等资料,同时查阅了公司前期配合监管问询出具的相关回复函及其他相关资料等;(3)查阅杉杉控股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和2020年12月11日出具的《回复函》和《函》;(4)查阅穗甬控股的工商档案、历史沿革资料、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信息、股权变更资料、投资决策相关制度等资料;(5)与公司管理层一同和杉杉控股、穗甬控股等相关方进行专题讨论,对穗甬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沟通与确认;(6)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查阅年审会计师为发表相关意见获取的相关底稿资料等。

  我们在此前的核查过程中,针对监管问询相关核实要点,重点关注了穂甬控股相关股权收购的合理性、程序的完备性,以及交易前后穗甬控股的实际控制状态。对于杉杉控股和上海钢石之间的控制关系,考虑到上海钢石作为标的方的历史股东,在公司收购穗甬控股股权前,上海钢石已全部退出,未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两者之间的股东构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情况,亦未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且当时亦尚未收到该事项投诉相关具体线索,我们作为杉杉股份独立董事,无法就关键信息对交易标的历史股东开展深入调查与核实,因而主要采用访谈及函件确认的方式了解相关情况。基于前述核查方式,并通过查阅及确认穗甬控股《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董事会人员构成以及提名情况、对外投资的审批决策权限设置等,我们发表了穗甬控股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由杉杉控股控制的情形,以及除西藏辉盈将其所持穗甬控股的股权质押给杉杉控股外,杉杉控股与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协议安排以及股权质押、代持或托管情况等相关独立意见。

  综上,在出具前述独立意见时,我们已结合实际情况,实施了必要可行的核查方法和程序,与年审会计师亦做了充分沟通,但由于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关键信息来源主要依赖于股东方的回函陈述,我们作为第三方,受限于有限的核查手段,在可执行的程序范围内对股东方提供的不实信息难以分辨,致使发表了部分不准确的独立意见,为此我们深表歉意。

  鉴于杉杉控股向公司提供的最新说明文件表示其实际控制上海钢石,我们现对2021年2月向贵所补充发表的针对《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和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520号)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段同步做如下更正:“本次交易前后,穗甬控股的控制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穗甬控股不存在由杉杉控股控制的情形。西藏辉盈与杉杉控股无其他协议安排,不存在代持或托管情况,西藏辉盈与杉杉控股无关联关系。除西藏辉盈将其所持穗甬控股的股权质押给杉杉控股,以及穂甬控股历史股东上海钢石受杉杉控股实际控制外,杉杉控股与其他股东之间无穗甬控股股权相关的关联关系、协议安排以及股权质押、代持或托管情况。交易前后上述事项没有发生变化。”

  公司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回复,请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介机构回复全文。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给监管部门及投资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将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积极敦促股东方配合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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