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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而作出,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下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下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5号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解释16号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6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前期相关公告内容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杉杉股份”)于2023年1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013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要求公司结合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份”)更正公告相关内容,全面自查并说明前期信息披露存在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之处,并做相应更正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吉翔股份更正公告涉及公司信息披露部分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实际控制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经公司自查并向杉杉控股发函确认,证实了吉翔股份前述更正公告的内容。

  (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5))

  现根据《监管函》相关要求,经全面自查,公司拟对前期信息披露存在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之处做相应更正。

  2021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7),在问题1第(4)小问回复中的第1点(即“1、2016年成立时股东结构”)最后一段关于杉杉控股与穗甬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表述不准确,现作如下更正:

  更正前:

  “除上述事项外,杉杉控股与其他股东之间无股份质押、其他协议安排或利益安排。杉杉控股、广州科金、上海钢石、西藏辉盈之间不存在代持或其他相关协议或利益安排。……”

  更正后:

  “除回复中披露事项及上海钢石受杉杉控股实际控制外,杉杉控股与其他股东(即广州科金、西藏辉盈)之间无穗甬控股股权相关的股份质押、其他协议安排或利益安排。……”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对于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7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450,687,783.57元。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之日,公司本次应分配股数2,237,847,891股(总股本2,263,973,358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26,125,46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71,354,367.30元(含税)。本年度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具体数量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调整情况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2022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支付资金总额247,010,180.25元,视同现金分红;2022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为671,354,367.30元,即2022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合计918,364,547.55元,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4.12%。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预案符合《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下称“《股东回报规划》”)。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主要系根据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结合公司近年来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满足公司现有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公司充分考虑了当前的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及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作出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9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提供担保全年额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杉金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上海杉杉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杉鑫光伏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宁夏)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拟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291.156亿元(币种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其中对合并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66.996亿元,关联担保额度为24.16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6.98亿元(含合并范围内互相担保)。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对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的担保存在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0%以上,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 上述担保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适应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2023年拟提供担保额度具体如下(币种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注1:杉金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具体包括:杉金光电(南京)有限公司、杉金光电技术(张家港)有限公司、杉金光电(广州)有限公司、杉金光电(绵阳)有限公司等。

  注2:上海杉杉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具体包括: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杉杉科技有限公司、湖州杉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杉杉硅基材料有限公司等。

  注3关联关系说明:日前,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受让方就公司所持的宁波杉鑫光伏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宁波杉鑫”)90.035%股权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董事杨峰先生任宁波杉鑫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相关规定,宁波杉鑫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杨峰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宁波杉鑫光伏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具体包括:杭州杉球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金华杉宝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兰溪杉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南昌杉奥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昊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杉恒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波杉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波杉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波杉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波杉杉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杉文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波新全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波余姚祥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衢州杉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衢州杉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恒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杉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三门杉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绍兴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绍兴杉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绍兴杉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台州杉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台州杉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台州杉岩新能源有限公司、武义杉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武义杉盛光伏有限公司、永康杉隆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余姚杉凯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

  注4关联关系说明: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巴斯夫杉杉”)及其全资子公司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宁夏)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49%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智华先生、董事杨峰先生任巴斯夫杉杉董事,董事彭文杰先生任巴斯夫杉杉高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相关规定,巴斯夫杉杉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李智华先生、杨峰先生、彭文杰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注5关联关系说明: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下称“衢州杉杉”)为公司参股31.25%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智华先生任衢州杉杉董事,公司董事杨峰先生过去12个月内曾任衢州杉杉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相关规定,衢州杉杉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李智华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经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提供上述担保,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在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的担保文件。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对巴斯夫杉杉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相互调剂:

  1、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3、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上述担保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本公告附件。

  三、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和财务状况,目前被担保人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

  本次对合并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旨在满足其日常经营活动筹融资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被担保人均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本次为宁波杉鑫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主要系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已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且各方约定交割日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再为宁波杉鑫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受让方将在股权转让交割日后60日内,承诺并保证完成相关担保事项的解除。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系分别基于公司与BASF SE签订的《合资协议》相关约定以及公司为衢州杉杉借款事宜已签订的存续担保合同,其控股股东将分别提供同比例的股东贷款支持和全额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

  四、董事会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意见

  1、对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全年额度,主要系在担保风险可控范围内,综合考虑相关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筹融资需要,有利于相关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提高其经济效益。

  2、本次为宁波杉鑫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主要系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已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各方约定将在交割日后的60日内完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宁波杉鑫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担保解除,不涉及新增担保。

  3、巴斯夫杉杉系BASF SE与公司合资成立的公司,双方分别持股51%和49%。公司本次为巴斯夫杉杉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系根据公司与BASF SE签订的《合资协议》的相关约定而进行,在签署具体担保协议时,BASF SE将根据持股比例、公司对巴斯夫杉杉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向其提供同比例的股东贷款支持。巴斯夫杉杉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健良好,我们认为担保风险可控。

  4、公司本次为衢州杉杉提供的担保额度,主要为公司出售衢州杉杉51%股权转让前,公司为衢州杉杉借款事宜已签订的存续担保合同,因商业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担保方变更所致,不涉及新增担保,且在上述担保存续期间,其控股股东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亚制程”)将提供全额反担保。我们认为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提供上述担保。

  (二)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杉鑫为公司拟出售控股子公司,本次为宁波杉鑫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主要为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已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各方约定将在交割日后的60日内完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宁波杉鑫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担保解除,不涉及新增担保。

  巴斯夫杉杉系BASF SE与公司合资成立的公司,双方分别持股51%和49%。公司本次为巴斯夫杉杉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系根据公司与BASF SE签订的《合资协议》的相关约定而进行,在签署具体担保协议时,BASF SE将根据持股比例、公司对巴斯夫杉杉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向其提供同比例的股东贷款支持。

  衢州杉杉为公司持股31.25%的参股公司,公司本次为其提供的担保额度,主要为公司出售衢州杉杉51%股权转让前,公司为其借款事宜已签订的存续担保合同,因商业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担保方变更所致,不涉及新增担保,且在上述担保存续期间,新亚制程将提供全额反担保。

  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本次关联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关联担保额度。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56.49亿元(经审计),其中对合并范围内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51.19亿元,对参股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3亿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67.88%、65.58%和2.30%。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附件: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说明:上表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据,部分数与合计数简单相加存在尾数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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