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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37号)核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9年1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3,768,115.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3.80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9,999,987.00元,扣除承销费用32,574,999.8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7,424,987.11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1970002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于当日全部到位。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0年10月公开发行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100万元后的余额198,900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0年10月2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扣除评级费、律师费、审计费和验资费等本次发行相关费用238万元及相关税费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净额为1,987,377,358.49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0]第010108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于当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019年5月9日,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0年10月22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取消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太仓逸枫),将该两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收购杭州逸暻100%股权以及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建设项目。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02090129901153131);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71907996110201)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

  为便于公司管理,公司现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账户注销后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3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该修订事项经公司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预案名称变更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对预案全文范围内“本次非公开发行”调整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调整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本次预案涉及的其他修订情况如下:

  

  本次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次修订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3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影响分析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上升,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但从中长期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的增长将带动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并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利润水平。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和资本金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净资产收益率。

  (一)主要假设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度和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3年11月末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的影响);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50,836,120股。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由于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多重因素影响,2023年公司整体收益情况较难预测。因此,假设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为三种情形(以下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情景1: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业绩预告中值持平;

  情景2: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最近三年平均值,2022年业绩为业绩预告中值;

  情景3:公司经营状况较好,2023年业绩与2021年一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0,804.31万元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5,854.33万元;

  5、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员工持股以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假设不存在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未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从上述测算可以看出,由于公司尚未公布2022年度业绩,在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数的前提下,本次发行不会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出现下降;在假设2023年度实现盈利的前提下,则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出现下降,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二、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所增加。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2年和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承诺或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1、补充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未来发展需求

  公司致力于发展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炼油-化工-化纤产业集团之一,持续通过资源共享、产业协同,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在公司发展战略指导下,公司依托文莱项目为支点加大国际化步伐,打通从炼油到化纤全产业链的“最后一公里”,实现上游、中游、下游内部高度匹配的柱状均衡一体化产业链,形成以石化产业链为核心业务,以供应链服务业务为成长业务,以差别化纤维产品、工业智能技术应用为新兴业务的“石化+”多层次立体产业布局。

  近年来,公司产业布局持续完善。在组织海内外员工携手科学抗疫、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运营不受疫情重大影响的背景下,公司安全稳定运营文莱一期项目,均衡化和国际化经营优势更加凸显。目前,公司已发展成为全球领先的“原油-PX-PTA-涤纶”产业链一体化的龙头企业之一,公司紧紧围绕“巩固、突出和提升主营业务竞争力”战略发展方针,专注主业、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和工业智能技术投入,综合竞争优势持续增强,连续多年位居行业前列。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96.21亿元、864.30亿元、1,289.80亿元和1,233.16亿元,实现了规模的快速增长。此外,公司2019年-2022年9月末的应收账款分别为58.90亿元、38.80亿元、64.39亿元和55.28亿元,2019年-2022年9月末的存货分别为91.53亿元、96.51亿元、121.00亿元和162.31亿元,存货的规模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对公司日常的运营资金需求形成了一定压力。

  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因业务规模迅速扩张而产生的营运资金需求,缓解快速发展的资金压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2、补充营运资金,可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近年来公司资金需求逐渐增加,需要通过一定规模的债务融资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7.90%,其中负债总额7,646,517.63万元,流动负债5,305,772.04万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将使公司的资本金得到补充,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偿债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可行性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得到充实,净资产有所提高,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实现战略目标。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提高股东回报。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治理规范、内控完善的实施主体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自公司上市以来,严格按照最新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投向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本次募投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将实施如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大力推进产业协同布局,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一)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对业务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大力推进产业协同布局,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产业布局持续完善。公司不断延伸石化产业链,持续丰富产品种类并进一步完善产品结构,巩固主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盈利能力,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五)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未来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实际控制人(邱建林)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4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已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该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者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4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及整改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2月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1、具体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于2022年9月16日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5号)《关于对吴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吴中:

  经查,你于2020年1月16日起担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副总裁,2020年9月14日起担任恒逸石化董事。你于2022年7月21日买入恒逸石化可转债“恒逸转2”913张,成交金额91,300元,于8月18日卖出“恒逸转2”913张,成交金额112,390.3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你已主动向恒逸石化上缴上述交易的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2、整改情况

  上述行为发生后,吴中先生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主动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对《警示函》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4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建林)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4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4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

  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能否审核通过并同意注册,以及审核通过并同意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50,836,120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鉴于恒逸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恒逸集团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023年2月7日、4月1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恒逸集团签订了《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由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023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141L

  注册资本:5,18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奔竞大道353号杭州国际博览中心A座620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邱建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煤炭(无储存);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合并)

  恒逸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议。

  (三)关联关系

  恒逸集团直接持有恒逸石化1,488,933,728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40.61%;通过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恒逸石化256,338,027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6.99%,合计持有恒逸石化47.60%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构成关联关系。

  (四)资信情况

  经核查,恒逸集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亦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签订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显示控股股东对公司中长期发展和长期价值的信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能否审核通过并同意注册,以及审核通过并同意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2023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董事会所审议的和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及购买浙江恒逸翰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恒逸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1,475.69万元。其中: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向恒逸集团采购燃料、动力、商品产品金额82.42万元,向恒逸集团销售商品、产品金额857.52万元,向恒逸集团提供劳务服务金额535.75万元。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款设置合理合法,定价公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款设置合理合法,定价公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恒逸集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提请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此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涉及各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4、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5、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4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发行A股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47.60%的股份。若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按发行数量上限测算,预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50.96%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基于对公司的价值认同及发展前景的看好,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不超过250,836,120股(含本数)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其具体情况如下:

  

  恒逸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合并):

  单位:万元

  

  注:上述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议。

  (三)相关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4,527.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7.60%。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250,836,120股(含本数)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合计直接持股比例将由47.60%上升至约50.96%。

  二、本次权益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恒逸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恒逸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邱建林。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及时披露进展,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4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能否审核通过并同意注册,以及审核通过并同意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50,836,120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鉴于恒逸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恒逸集团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023年2月7日、4月1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分别签订了《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由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修订稿,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141L

  注册资本:5,18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奔竞大道353号杭州国际博览中心A座620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邱建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煤炭(无储存);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恒逸集团直接持有恒逸石化1,488,933,728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40.61%;通过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恒逸石化256,338,027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6.99%,合计持有恒逸石化47.60%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恒逸集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关联关系的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4月19日,公司与恒逸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年4月19日

  (二)对《股份认购协议》的修改

  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全文“非公开发行”之表述修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协议生效及终止

  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发行人、认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需经发行人及认购人的有权机关审议通过后生效。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双方经书面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补充协议。

  (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补充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的任何内容如与中国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任何与补充协议有关或因补充协议引起之争议,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本补充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4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发行股票不超过250,836,120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已承诺:本公司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免于发出要约中收购方应承诺限售期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次发行完成前进行调整的,则上述限售期应相应调整。

  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恒逸集团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恒逸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前提,如公司股东大会最终未通过前述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相应终止。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免于发出要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2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 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华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业务和未来发展审计的需要,经慎重筛选、调查和考虑,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其2023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华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该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2022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83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63人。2021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67,856.2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28,069.83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7,671.32 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95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2,077.20万元。

  拟聘任本所上市公司属于“化学纤维制造业”行业,中兴华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633.38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2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洪跃,中国注册会计师。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0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2)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汪国海,注册会计师。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0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7年。201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1月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1年起为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其2023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事前就拟向董事会提交《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2022年度董事会予以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评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公司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专业水平,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2022年度董事会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暨2022年度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03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 2022 年度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及其他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授权事项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相应修订公司会计制度。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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