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3-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商誉、合同履约成本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充分地分析和评估。经减值测试,公司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过对公司2022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商誉、合同履约成本等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8,150,969.75元和资产减值损失40,661,376.45元。明细如下: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拟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利润总额12,510,406.70元,已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应收票据
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票据,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对于应收票据,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估计政策: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应收票据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将其差额确认为应收票据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相反,公司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公司实际发生了信用损失,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转入应收账款披露。
2、应收账款
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和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但是,如果公司确定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公司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以组合为基础的评估。对于应收账款,公司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而在组合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可行的,所以公司按照金融工具类型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按照金融工具类型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公司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将其差额确认为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相反,公司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公司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
3、其他应收款
公司按照下列情形计量其他应收款损失准备: ①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②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③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以组合为基础的评估。对于其他应收款,公司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而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可行,所以公司按照客户性质与账龄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其他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公司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将其差额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相反,公司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
4、存货跌价准备
库存商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5、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参照应收账款。
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相反,公司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公司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合同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合同资产”。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6、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公司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以及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这两项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于公司计提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3-011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相应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的通知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3-012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09,200,922.93元,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1,123,206,934.00元,减去2022年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80,920,092.29元,减去2022年分配现金红利821,295,405.70元,减去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1,197,528.41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28,994,830.53元。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85,181,6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27,073,610.86元(含税),占2022年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41.50%;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270,736,108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转增部分未超过2022年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2022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施的回购股份所支付的现金金额300,942,479.34元(不含交易费用)视同现金分红金额。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合计为728,016,090.20元,占2022年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70.75%。
若在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本次现金分红预案的提议人
公司董事会。
3、确定该现金分红预案的理由
公司近年来业务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本次现金分红预案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投资者回报的前提下,使广大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本次分红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公司目前正值高速发展时期,业务稳健,资金充足,现有货币资金人民币22.39亿元,且经营取得的款项能够覆盖日常经常所需支出,能满足公司后续发展所需资金,本次现金分红预案实施后,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其他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4月3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全部归还,并存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审议《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均已达预计可使用状态,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更好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董事会认为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考虑了业绩成长及公司发展资金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现金分红,达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最低现金分红比例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该预案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3-013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信永中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的要求,通过财政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该所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基于该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以及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具体2023年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9 人,注册会计师 149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660 人。
信永中和 2021 年度业务收入为 36.7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8.54 亿元。2021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 家,收费总额 4.52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公司同行业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家为 40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 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7 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1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3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 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5 人次和纪律处分 0 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波琴女士,201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3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王雅明女士,199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超过3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彪先生,199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审计签署上市公司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独立性、执业资质、质量、诚信情况进行了审核,并详细了解了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从业经历、执业资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限等情况。全体委员认为,信永中和通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事前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认为:信永中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具体2023年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
3、董事会决议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4、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 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3-014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度利润分配增加注册资本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年度利润分配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为: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85,181,6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27,073,610.86元(含税),占2022年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41.50%;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不送红股,转增部分未超过2022年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若获得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由3,285,181,622股增加至4,270,736,108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285,181,622元增加至人民币4,270,736,108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公司根据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章程事宜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3-015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新一代自主红外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晶圆级封装红外探测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面向新基建领域的红外温度传感器扩产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结项。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该募投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36,326.76万元(包含截至2023年4月19日的利息与理财净收益4,312.15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4,260,195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29.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85.65元,公司实际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的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22,500,000.00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2,477,499,985.65元。募集资金总额 2,499,999,985.65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人民币22,937,981.3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7,062,004.33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XYZH/2021WHAA20356”号报告审验。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新一代自主红外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晶圆级封装红外探测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面向新基建领域的红外温度传感器扩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新一代自主红外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晶圆级封装红外探测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面向新基建领域的红外温度传感器扩产项目。上述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一)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对工业园现有厂房进行合理利用,并优化了现有产业资源、合理布局产能,进一步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现该募投项目均已达预计可使用状态,故予以项目结项。
(二)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形成了资金节余。
(三)公司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36,326.76万元(包含截至2023年4月19日的利息与理财净收益4,312.15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继续发挥在主营业务领域的优势,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五、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均已达预计可使用状态,本次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够及时、有效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更好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继续发挥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优势,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提出的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监管法规,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3-01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的开展。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资金闲置原因
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导致公司自有资金短期内出现闲置。
(二)投资目的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额度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运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不涉及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五)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资金来源
公司(含子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七)实施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具体事项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八)信息披露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以上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内资金只能购买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2、公司计划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含子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同时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金额及审批权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现金管理的范围、期限、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落实能够降低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并按现金管理的总额度履行相应地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使用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同意发行人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3-019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名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郭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3-020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人选进行了投票表决,一致选举李勋龙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
李勋龙先生将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一致。李勋龙先生作为职工代表监事,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负责。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李勋龙先生,1980年3月出生,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2005年起进入公司工作,历任室主任、研发中心主任,担任过多个红外、激光、数据链以及综合光电系统总师,成功设计开发定型了多款技术先进的型号产品,现任公司副总工程师、研发中心主任、本公司监事。
李勋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李勋龙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勋龙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3-022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2年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定于2023年4月25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在“证券时报·e公司APP、网站”举行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访问网址(http://www.egsea.com/live/detail?id=1354)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参与互动交流。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黄立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财务总监黄轶芳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丽玲女士,独立董事张慧德女士,保荐代表人安源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公司现就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3年4月25日(星期二)15:00前通过上述指定平台的“网友互动”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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