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8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丰山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3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43元,共计募集资金50,8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941.4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4,918.60万元。上述资金于2018年9月12日全部到位,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W[2018]B096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1,600吨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及750吨环己二酮建设项目”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000吨3,5-二硝基-4-氯三氟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24500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四川丰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湖北丰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前述事项已分别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近日,公司将“年产1,600吨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及750吨环己二酮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7,379.657532万元(含孳息)转至公司账户,再由公司账户转至“年产24500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湖北丰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湖北丰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7903393710666,截至2023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7,379.65753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4,500 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宏欣、王杰秋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甲方同意指定其他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自乙方确认收到更换通知之日起生效。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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