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三路99号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24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光辉先生因公事无法出席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由董事夏玉龙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3人,代表股份268,734,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83%。其中: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参会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72,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67,262,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469%。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股份36,708,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393,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2%;反对1,1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弃权1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393,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2%;反对1,1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弃权1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3、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7,393,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2%;反对1,1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弃权1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4、审议通过《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7,393,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2%;反对1,1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弃权1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保函、票据质押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393,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2%;反对1,1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弃权1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393,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2%;反对1,1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弃权1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367,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82%。反对1,1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7%。弃权票1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1%。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就其2022年度的工作向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书面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丰律师、罗楷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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