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 3623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为912,836,603.0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334,137.00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868,157,157.40元(其中包含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450,000,000.00元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人民币9,654,691.36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年12月21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北街支行”)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大北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602001029200126426、0602001029200126674、0602001029200126302以及0602001029200126550)。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3012029200119120)。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 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募投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内蒙新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蒙新华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
内蒙新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内蒙新华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表1:
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0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概况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相关数据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13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3623号文核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2,836,603.0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2023年4月20日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1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北街支行”)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大北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602001029200126426、0602001029200126674、0602001029200126302以及0602001029200126550)。2022年8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一”),三方监管协议一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一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各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因“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在通辽地区的建设部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二”),三方监管协议二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二的履行不存在问题。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内蒙古通辽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60905152920007972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金额依据项目工程具体进展程度,拨付所需使用资金。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晋平、孙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秦建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文莲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文莲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秦建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文莲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文莲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秦建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文莲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文莲
(三)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10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概况(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相关数据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公司代码:603230 公司简称:内蒙新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审计,本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782.03万元。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53,523,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3,028,450.00元(含税)。该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并强调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这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文化企业布局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2022年行业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行业整体稳中有序,文化需求热度放缓
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22年全国6.9万家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共实现营业收入121,805亿元,比上年增长0.9%。全国文化产业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文化新业态行业发展韧性持续增强。其中新闻信息服务、文化投资运营、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文化装备生产、内容创作生产5个行业实现持续增长。同时开卷数据显示,2022年图书零售市场较2021年同比下降了11.77%,2022年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众消费的意愿。从不同渠道零售图书市场看,实体店零售图书市场同比下降了37.22%,降幅较大,实体店零售形势仍较为严峻。平台电商同比下降了16.06%,垂直及其他电商降幅相对较小,同比下降了2.43%。短视频电商实现正增长,同比上升42.86%。形势的不确定性也促进了业内公司思变创新,新模式,多元化,数字化逐渐成为发展主旋律,为行业质变升级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国家政策及政府支持持续提升行业信心,增强行业发展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到2035年要建成文化强国以及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针对“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作出重要部署,要求“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文化新业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致力于繁荣自治区文化产业,积极培育文化新业态,加快推动全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文化新业态企业营业收入占全部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30%以上。在国家战略和政策的支持下,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氛围将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肩负起文以载道、以文化人的使命,不断提高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
(三)智能化、数字化、服务精细化已逐渐成为行业成长主旋律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2022年数字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实现营业收入43,860亿元,比上年增长5.3%,增速明显高于统计范围内文化企业的平均水平。其中数字出版、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和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等行业实现两位数增长,分别为30.3%、21.6%、18.6%、16.9%和10.2%。随着5G、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区块链等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内容传播和文化产业融合创新呈快速发展趋势,与之而来的文化需求个性化促使文化服务的精细化,如何创造,填补文化需求是当前行业的主要竞争点和着力点,更是未来企业利润的增长点。
(一)主要业务
公司作为以出版物发行为主业的全国优秀文化企业,以建设书香社会,引领社会风尚,传承优秀文化为使命。公司拥有全资、控股一百多家子分公司,通过遍布各盟市旗县的220家实体网点,形成覆盖内蒙古全区、辐射周边的完整出版物分销服务及教育服务体系。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文化消费、教育服务、现代物流及其他文化相关业务等。
公司以发行业务为核心,不断完善产业布局,推进数字化转型,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提升公司服务质量。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营模式
1.文化消费
公司的文化消费板块主要是通过实体书店配合智慧书城体系,以连锁经营、网络销售、社群营销、团供直销等方式开展一般图书销售、多元文化文创产品代理销售、图书馆馆配和其他文化服务。公司拥有强大的实体销售网络与文化商业品牌体系,包括知名的“新华书店”,业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马文化主题书店”、“猫主题书店”、“鸿雁悦读”、“草原书屋”、“阅旧知新”、“七进工程”等各类文化主题书店、重点文化项目,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图书、音像制品、电教产品的同时,引入特色文创、多元文化产品。立足图书,丰富品类,打造“图书+多元”生活馆,深挖目标群体需求,推进业态融合、渠道融合,多维度触达读者,提升读者消费体验感,逐步构建以文化消费为核心的新型文化业态,实现“品牌+品质”的双重引领,激活文化消费新动能。
2.教育服务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家拥有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公司,在自治区内建成了一百多家子分公司构成的教育服务网络体系,在肩负自治区内教材教辅图书发行任务的同时,还承担着全国八省区蒙文教材及蒙文一般图书的发行任务。公司以覆盖全区的教育服务网络及教育服务专员体系,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及师生提供教材教辅、教育装备、教育信息化、数字教育产品等相关教育服务,并以打造教育服务第一品牌为目标,持续升级覆盖全区的教育服务网络体系,打造内核坚实稳固、外延同频共振的教育产业渠道生态链。
3.现代物流
在传统的图书、教材教辅的仓储、配送服务基础上,通过精益运营和智能化升级改造,持续提升自身的物流能力和管理水平。深度融合新经济新零售模式,发展供应链“采销存配运”一体化服务,同时不断完善物流网点空间布局,依托物流平台系统建设,打造以包头、赤峰、鄂尔多斯、通辽物流中心为节点,以旗县物流仓储为单元,辐射全区、功能完善、自成体系的供应链“采销存配运”一体化的现代物流网络与基于数据云的智慧物流配送体系,逐渐成长为专业、智能、高效的平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不断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强全产业链管理能力,并将物流体系同图书销售结合完善,建立智慧新华新形象,填补自治区文化产品物流空白,促进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58亿元,同比增长4.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8亿元,同比增长17.20%,公司经营指标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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