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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根据已收到信达资产案件的诉状,公司作为被告涉及金额合计约86,166.62万元。

  2、截至本公告日,已经收到的信达资产案件均未开庭。

  3、信达资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年度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已对2022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具体详见2023年4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4、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和起诉状,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0115民初32063号

  3、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田汉、被告六:李莉、被告七: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八: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十: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十一: 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

  4、案件背景情况:

  被告一与案外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国民信托”)签署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截止2019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20,000万元。被告二、被告三对此提供了抵押担保,被告一对此提供了质押担保。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8月,原告(作为收购方)、国民信托(作为转让方)及信托委托人签署了《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告依协议约定收购国民信托对被告一享有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原告与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同作为担保人)签署了《保证合同》,担保人为被告一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认为:其受让债权后,截止目前,各被告仍未清偿全部款项;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5、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79,197,486.67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迟延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的罚息、复利等人民币128,167,327.47元【具体计算方式为:对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100%,即逾期罚息利率=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00%)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本金归还为止: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直至应付利息及对应复利全部清偿为止。前述为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之金额(详见本息清单),具体款项应按上述方法计算至实际归还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之日为止】;

  (3)请求判今被告一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80万元;

  (4)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对被告二名下位于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民委员会山屋村前之一的面积为23,421.34m2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粤(2018)阳江市(海陵区)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民委员会山屋村前之二的面积为69,205m2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粤(2018)阳江市(海陵区)不动产权第0000309号】、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内站港公路北侧A2-1-2号的面积为38,062m2的土地使用权【阳府国用(2012)第11-1008号】等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对被告三名下位于阳江市江城区龙涛五马岭的面积为11,699.15m2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阳府国用(2013)第10815号】、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的面积为25,566m2的土地使用权【阳府国用(2013)第10814号】等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对被告一持有的被告三全部股权(持股比例100%、对应出资100万元)、被告二全部股权(持股比例100%、对应出资额13,046.16万元)、北京合力精创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持股比例100%、对应出资额1,000万元)等质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十一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收到的信达资产起诉案件以及尚未收到信达资产起诉公司的其他案件构成了重大诉讼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年度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对2022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具体详见2023年4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四、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信达资产案件外,公司尚未收到信达资产起诉公司的其他案件诉状,具体诉请和涉诉金额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具体影响及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若公司最终为信达案件承担担保责任,则可能会因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存在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9.8.2条规定情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信达案件及后续其他案件可能会导致与其他金融机构交叉违约,其他金融机构是否会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尚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26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且有多次轮候冻结;控股股东存在重大执行案件且其中有司法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目前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暂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积极与市场沟通,同时强化内控控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稳定。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科星”)持有的股份被轮候冻结,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1、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奥园科星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司法冻结和再冻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奥园科星(无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质押171,998,610股,质权人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详见2020年8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2、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奥园科星所持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三、相关说明

  1、经查询,奥园科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冻结、轮候冻结事项是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简称“信达资产”)起诉引起。截至本公告日,信达资产起诉情况详见2023年4月15日和2023年4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和《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新增轮候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目前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暂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积极与市场沟通,同时强化内控控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稳定。

  4、截至本公告日,奥园科星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重大执行案件,具体详见2023年3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

  5、奥园科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奥园科星对公司无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奥园科星涉及重大执行案件且其中有司法冻结,可能存在股份被司法强制划转或拍卖从而导致其持有股份出现被动减持的情况,具体详见2023年3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奥园科星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且存在轮候冻结,如后续奥园科星相应股份涉及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目前尚无法判断未来司法程序、冻结(含再冻结、轮候冻结)的最终司法结果以及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持续关注冻结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奥园科星与执行法院、关联方沟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27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已对此进行了首次提示,具体详见2023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现再次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业绩预告修正后财务数据,公司2022年期末净资产可能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规定,若2022年度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触及前述第9.3.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股票同样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终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等以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预计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也为负值,若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若同时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叠加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1.2条的规定,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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