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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7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等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报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01月0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0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要阐述

  1、根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 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部分会计政策予以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监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管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管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禁止交易的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管、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

  第十五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十七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票价格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者B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八条 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二十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二十一条 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董事、监事、高管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4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外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的稳健性,在保证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子公司”)拟在2023年度与境内外商业银行开展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

  ● 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履约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客户违约风险等风险。

  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情况概述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原材料、设备以进口采购为主,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拟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紧密相关,能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交易金额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批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额度。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具体金额以单日外汇套期保值最高余额为准,不以发生额重复计算。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欧元及美元等。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基于外币需求,在境内外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商业银行办理以锁定汇率风险和成本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

  (五)交易期限

  本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六)授权事项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进一步授权公司财务部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

  二、审议程序

  2023年0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时,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组织机构、业务流程、保密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2、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审计部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出于从锁定结售汇成本的角度考虑,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符合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指南,对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旨在以正常经营为基础,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的审批流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制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且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6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所涉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2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20万股。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7.3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 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属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拟回购注销第一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3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24日,公司公告了《明新旭腾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12月01日披露了《明新旭腾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0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600万股增加到16,660万股。

  7、2022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截止2022年11月29日,本次激励计划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权益(限制性股票)共计15万股已经失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剔除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2年05月0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66,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元(含税),该权益分配方案于2022年05月20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回购价格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17.63-0.3=17.33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约为348.28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1:以上股本结构为截至2023年04月10日的公司股本情况,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注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2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将回购价格由17.63元/股调整为17.33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关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后续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回购注销程序。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40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2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2日

  至2023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0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

  议案2-16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0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7-议案1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请参见附件1: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请参见附件1:授权委托书)、委托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

  3、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发送邮件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请持有关证明于2023年05月1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地点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楚雁

  联系电话:0573-83675036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

  电子邮箱:ir@mingxinleather.com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5068                                              公司简称:明新旭腾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富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明新梅诺卡(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明新旭腾科技有限公司、明新旭腾(上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明新旭腾(江苏)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巴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休伦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米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明新皮业欧洲创新中心、宝盈技术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运营管理层面:决策管理、授权管理、日常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

  (2)会计管理层面:财务报告;

  (3)业务控制层面:信息与沟通、货币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成本与费用、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信息系统;

  (4)内部监督层面:日常监督、专项监督。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活动风险、原材料采购风险、存货管理风险、销售管理风险、资产管理风险、会计信息风险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无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无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本年内控执行情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设计合理、运行有效,未发现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下一年度,公司的内控建设工作将持续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结构,梳理和完善公司各项内控流程,对公司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治理和补充,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部门工作职责及岗位责任制,完善和加强公司控制和管理,使相关内部控制程序系统化。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庄君新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9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3〕3521号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新旭腾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明新旭腾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明新旭腾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金闻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润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2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业务收入、2022年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收费总额尚未审计结束,故仍然按照审计机构提供的2021年业务数据进行披露;除前述之外,上述其他基本信息均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情况。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二) 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 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2022年度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8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费用为18万元(含税)。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尚未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参考审计服务收费的市场行情,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3年度的审计服务费。

  二、 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3年0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信息,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核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的稳定性、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推动公司规范运作,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0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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