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金额额度上限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概述
为盘活公司应收账款,及时回收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有效期内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额度累计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本次开展保理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标的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标的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三、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合作机构: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三菱银行、民生银行等国内商业银行或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的保理机构(以下简称“保理机构”)。
保理方式:保理机构受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保理金额:总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保理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保理费率:根据单笔保理业务操作时具体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2)保理合同以保理机构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四、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减少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五、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一)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机构、确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二)公司财务中心组织实施、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相应事项应事先报备公司财务中心,由公司财务中心指导控股子公司具体实施。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04月22日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1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钨新能”)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6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2,893,067.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0,880,141.50元,扣除发行费用93,803,174.0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7,076,967.4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8月3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351C000538号”《验资报告》。
2.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978,44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894.0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32,998.7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3,466,895.3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11日出具了“ 致同验字(2022)第351C00046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353,554,176.52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建设项目金额为308,069,890.62元,直接投入募投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为497,970,389.28元,补充流动资金547,513,896.62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097,390,494.42元,2022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56,163,682.10元,期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01,455,894.82元(包含理财收入、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2.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505,632,259.49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为61,000,000.00元,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为2,444,632,259.49元。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0元,2022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505,632,259.49元,期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994,458,976.83元(包含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金额为994,458,976.83元,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余额544,458,976.83元的差异为450,000,000.00元,系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收回的本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已经严格遵照管理制度及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2.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鹭新能源”)对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璟鹭新能源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已经严格遵照管理制度及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注: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及理财收入7,935,876.09元(其中2022年度利息及理财收入5,036,461.40元),已扣除手续费2,772.18元(其中2022年度手续费621.18元)。
2.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注: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6,626,699.68元(均为2022年度),已扣除手续费2,358.70元(均为2022年度)。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和附表2《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316,167,804.88元(含预先支付发行费用8,097,914.26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351A016072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61,046,206.08元,其中以自筹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金额61,000,000.00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46,206.08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351A014657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本次现金管理决议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均已到期赎回,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于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余额为4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本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违规的情形。
六、其他
(一)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本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保荐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本公司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公司保荐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本公司调整后内部投资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本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本公司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本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的73,6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璟鹭新能源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厦钨新能源海璟基地年产30,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扩产项目”,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10年,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当期综合贷款利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璟鹭新能源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认为:厦钨新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厦钨新能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厦钨新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三)《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
附表1《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04月22日
附表1: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年产40,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共分三期,其中一、二期(合计产能20,000吨/年)系募投项目,该募投项目已于2023年4月结项;
注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主要系利息收入所致。
附表2: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厦钨新能源海璟基地年产30,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扩产项目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璟鹭新能源共同实施,项目总投资99,000.00万元,公司负责项目基建工程投入,投资金额为25,400.00万元;璟鹭新能源负责项目设备(包括安装)、流动资金投入及后续运营实施,投资金额为73,600.00万元;本项目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已于2023年1月开工;
注2: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主要系利息收入所致。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3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1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37.68万元。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蔡志良
199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签字注册会计师:郑海霞
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萍
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拟聘任致同会计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97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合计人民币127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度工作的业务量、参考审计服务收费的市场行情,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和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工作勤勉尽责,具备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服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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