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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3月17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7)。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8号海信国际中心B座28楼丰元股份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光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2名,代表股份71,698,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4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股份60,446,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11,251,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4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8名,代表股份97,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8、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光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2、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3、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4、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5、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6、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7、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8、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9、审议《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1、上述议案1、2、3、4、5、6、8、9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8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为赵光辉先生,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0,440,448股,关联方赵光辉先生未参与表决;

  3、上述议案7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议案2、7、8均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明波、马龙飞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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