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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14万股,并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公司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并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协议,聘请东方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瑞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方证券承接,瑞信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东方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宋亚峰先生、李志鹏先生(简历附后)共同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过程中,瑞信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专业高效、勤勉尽责,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对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公司对瑞信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

  1、宋亚峰先生:现任东方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华康股份(605077)、中原证券(601375)等IPO项目,顺丰控股(002353)定增、远达环保(600292)定增、华联股份(000882)定增、莫高股份(600543)定增和华康股份(605077)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2、李志鹏先生: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52号)。上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该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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