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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情况

  2022年内,公司未实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截至2022年末,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占用额度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2023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外币结算需求增加,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决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外币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业务。

  2、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3、业务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4、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风险。

  3、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但也可能存在履约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由于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保值为原则,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

  4、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

  七、可行性分析

  公司存在一定体量的外汇交易,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影响公司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为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能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八、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4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6、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21日,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1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1、2020年激励计划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为:“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8.4亿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05亿元,未达到前述规定的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满足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其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1,142,700份,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430,050份。

  (2)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上述人员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份共532,250份,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3)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3月17日到期,其中211,000份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期满后尚未行权,也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1年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该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18,000股不得归属;2021年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该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20,000股不得归属,上述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38,000股将由公司统一进行作废处理。

  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作废部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归属的股权期权/第二类限制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注销/作废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原激励对象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业绩未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须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授予但未行权/归属的股票期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注销/作废部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归属的股权期权/第二类限制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注销/作废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6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总经理离职暨聘任公司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总经理离职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李成斌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成斌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辞职后,李成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李成斌先生的原定任期为2021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其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将由7人变更为6人,其中非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3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成斌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亦不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情形,因此李成斌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由于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李成斌先生累计已被公司授予19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30,000份股票期权和12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成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8,000股,均为股权激励获授股票,其中已解除限售/归属上市流通股份147,000股(含高管锁定股份87,500股),尚未解除限售股份91,000股。后续,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李成斌先生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及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李成斌先生辞职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李成斌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实现平稳交接、过渡,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补选工作。李成斌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李成斌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总经理李成斌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为维持公司管理的稳定性,保障公司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邱盛平先生为公司新任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邱盛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邱盛平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已,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任欢顺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欢顺女士简历请详见附件。

  任欢顺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任欢顺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任欢顺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60-86130901

  传真:0760-86138111

  邮箱:renhuanshun@union-optech.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四楼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1、邱盛平先生:男,197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先后任信泰光学(东莞)有限公司主任和课长、凤凰光学(广东)有限公司部长、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成都联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广东西湾光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邱盛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544,256股,其中高管锁定股12,408,19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136,064股。邱盛平先生与公司董事长、第一大股东龚俊强先生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人为一致行动人。邱盛平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2、任欢顺女士:女,1992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学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办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2018年10月至2023年2月任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3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课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任欢顺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2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相关情况,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合并利润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5,903,625.41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011,058.85元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317,619,065.28元。

  根据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拟定如下分配预案:

  以截至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268,215,223股为基数(不含回购股份),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26,821,522.30元(含税)。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公司前述总股数由于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股份回购等情形而发生变化,公司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仍将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将依据变化后的总股数进行确定,具体的分配金额总额将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和公司发展资金需求,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3、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求,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说明

  以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须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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