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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8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实际最高占用金额为90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4月24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该笔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业务需要,2023年度公司拟与关联方浙江海橡实业有限公司1

  1“浙江海橡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变更名称。

  (以下简称“海橡实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3年度将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人民币1,169.50万元。本议案关联董事王周林先生、王淑芳女士、鲁国强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预计2023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3、2022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浙江海橡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5,5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39200674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轨道结构减震产品、建筑减隔震产品、橡胶隔震支座、橡胶桥梁支座、五金模具、橡胶制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普通货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海橡实业总资产为15,005.55万元、净资产为8,784.69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10,001.89万元、净利润-240.85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橡实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周林先生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王周林先生为海橡实业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总经理,其配偶蒋明珍女士任海橡实业监事,董事鲁国强先生在本公告披露日前十二个月内任海橡实业总经理,故海橡实业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海橡实业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与公司合作顺利,具有较强履约能力。海橡实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主要关联交易内容为:公司承租海橡实业的厂房;公司出租给海橡实业办公楼;海橡实业代公司支付地表水费;公司代海橡实业支付电费;公司代海橡实业支付自来水费;公司代海橡实业支付热能费用。

  公司将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在遵循公允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在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开展。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相关关联交易有助于实现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送达独立董事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该项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就本次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认可公司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八、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2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以往年度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且对公司业务较为熟悉,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业务收入尚未审计结束,故仍然按照审计机构提供的2021年业务数据进行披露;除前述之外上述其他基本信息均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情况。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记录。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2023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且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工作,提议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本次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表决情况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8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公司将“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4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67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709,207,8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4,752,400.00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614,455,4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4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3,854.2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292.34万元置换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以上资金于2020年11月5日置换完毕。

  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8,000.00万元募集资金及自募集资金到账之日起产生的利息收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的议案》,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向其提供不超过15,445.54万元人民币的借款。

  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资金的额度和权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滚动使用。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本金和收益已全部收回,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上述现金管理议案失效后未再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2年4月22日,公司实际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会议批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4月24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该笔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决定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公司将“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完工时间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情况

  本次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127.37万元。

  具体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本次拟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厂房建设依托于“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目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已完成,实验检测设备尚未采购。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公司结合2020年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制定,项目投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保证公司产品技术先进性的同时不断扩充、完善公司产品线,巩固并强化公司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近几年,受关税、宏观经济环境、国内外大环境等因素影响,外部市场情况发生了不利变化,国内生产基地产品订单需求有所下降,公司产能逐渐向越南子公司转移,国内目前现有的研发生产能力已能够满足当前市场需求,因此,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秉承公司效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及资金情况等因素,拟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终止后,结余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公司将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和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保障了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拟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1、本次拟结项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本项目总用地面积为53,30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25,775.65平方米,本项目已建成生产厂房,购置相关生产设备,打造连续复合生产线,提高公司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截至目前,该项目已达到结项条件。

  2019年5月10日,美国对包括公司产品在内的约2,000亿美元中国进口商品由原先加征10%关税提高到加征25%关税,即关税税率的绝对值增加15%。2019年11月1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声明,追溯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7日,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多个行业的部分产品排除加征关税;2020年8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声明,自2020年8月7日开始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多个行业恢复加征25%关税,当时正值公司募投项目投资之计。公司经过2021年与2022年对市场情况的观察,判断目前没有降低关税的迹象并且国内生产基地外部需求未来几年将会持续出现不足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国内生产基地产品订单已经有所下降,公司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对外开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了越南子公司,而国内募投项目受美国加征关税、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同时部分转固产能尚未释放,前期损耗较大,以致“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经济效益不达预期。为应对市场环境变化,在募投过程中公司调整了部分生产线,调整后产出主要为用于生产PVC弹性成品地板的原材料耐磨层和IXPE,以及200万平方米的PVC弹性成品地板,上述耐磨层和IXPE主要供给公司和越南子公司等生产基地使用,最终实现项目产成品产能。目前越南子公司有三个生产基地(一厂、二厂、三厂),一厂、二厂已实现产能共计1500万平方米PVC弹性成品地板,越南三厂在建工程产能规划为1500万平方米PVC弹性成品地板,同时公司以自有资金在越南子公司也投入了IXPE生产线以及耐磨层生产线预计在2023年年中开始释放产能,未来公司会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以及自用需求的情况将国内募投项目生产的耐磨层和IXPE部分半成品对外销售。

  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0,328.06万元,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8,605.89万元,节余募集资金占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18.13%。

  具体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剩余金额最终转入公司自用资金账户的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2、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公司结合项目规划实际情况,调整部分生产设备,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各个环节成本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地降低了项目建设费用。

  (2)募集资金在专户存储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了一定收入。

  (3)目前该项目尚余部分合同尾款、质保金等款项未达支付条款。

  3、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效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计划将募投项目“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余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支付的尾款将全部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同时公司将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和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保障了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结项是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决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战略规划的顺利推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保障了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212,841,838.34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7,361,130.42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9,736,113.0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63,073,661.8元,减2021年度现金分红30,802,800.0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419,895,879.18元。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26,189,930.60元视同现金分红。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出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02,676,000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1,853,780股后的股本100,822,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0,246,666.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有利于进一步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三、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与健康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所述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2023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计划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等信用品种。授信业务品种和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使用金额由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而定。公司将在必要时以自有资产为公司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实际用于抵押的自有资产以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正式签订的具体合同及协议为准。

  公司关联企业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橡集团”)、浙江海橡实业有限公司1

  1“浙江海橡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海宁海橡鞋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变更名称。

  (以下简称“海橡实业”)将视具体情况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事项以各方后续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约定为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实际融资金额应在综合授信范围内以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正式签订的具体合同及协议为准。该综合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4,147.02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19894R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2幢

  经营范围:橡塑制品、革皮制品、电缆、五金模具、轴承、磁性材料、服装鞋帽、纺织制品、印刷(不含商标印制)、制造、加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广告业务(详见广告许可证)、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家用电器、橡胶、轮胎、批发、零售;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旧木架回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海橡集团总资产为10,478.05万元、净资产为6,538.06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1,576.71万元、净利润546.61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橡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周林先生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王周林先生为海橡集团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其配偶蒋明珍女士任海橡集团监事,董事鲁国强先生在本公告披露日前十二个月为海橡集团法定代表人兼副董事长、总经理,故海橡集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上述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3)履约能力分析

  海橡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与公司合作顺利,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海橡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浙江海橡实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5,5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39200674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轨道结构减震产品、建筑减隔震产品、橡胶隔震支座、橡胶桥梁支座、五金模具、橡胶制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普通货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海橡实业总资产为15,005.55万元、净资产为8,784.69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10,001.89万元、净利润-240.85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橡实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周林先生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王周林先生为海橡实业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总经理,其配偶蒋明珍女士任海橡实业监事,董事鲁国强先生在本公告披露日前十二个月内任海橡实业总经理,故海橡实业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上述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3)履约能力分析

  海橡实业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与公司合作顺利,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海橡实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关联企业海橡集团、海橡实业将视具体情况为上述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海橡集团和海橡实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关联法人海橡集团和海橡实业累计已发生的接受关联方租赁的交易金额为80.00万元,累计已发生的向关联方提供租赁的交易金额为0万元,累计已发生的接受关联方代收代付的交易金额为0.50万元,累计已发生的为关联方代收代付的交易金额为147.14万元,累计已发生的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为3,710.72万元。前述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3,938.36万元。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划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有助于促进落实公司的战略发展,体现了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稳健,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2023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计划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关联方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及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有效满足公司日常资金需求,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信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拓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担保对外涉及主体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周林先生控制的企业,其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与公司合作顺利,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该事项的相关材料,认为: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在必要时公司关联企业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橡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上述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该关联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关联企业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海橡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的2023年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独立董事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3年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企业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橡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5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海欣”)、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进出口”)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同时各子公司将视情况以自有财产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总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越南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9月13日

  注册地址:越南兴安省文林区pho noi A IP B区B3路

  董事:王淑芳

  注册资本:9015万美元

  经营范围:PVC建材的技术开发;PVC地板的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2)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注:2023年1-3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越南海欣为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2、 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丰路380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注:2023年1-3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海象进出口为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 本次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具体情况

  (一)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越南海欣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公司为越南海欣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二)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海象进出口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公司为海象进出口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各子公司共享该担保额度(即:根据未来子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公司为其中任何一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可以超出上述的预计金额,但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具体每笔担保的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以公司与银行或其他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为准,并授权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本次担保主要用于上述子公司申请银行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授信额度以办理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保函业务等。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就前述担保事项签订具体的合同或协议,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期限和金额将依据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最终签署的合同确定,并确保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本次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予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条款在实际担保业务发生时,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五、 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5,933.76万元。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 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提升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且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额度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且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此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5号》和《准则解释16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新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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