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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鲁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23-032

  债券代码:112825          债券简称:18鲁西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向鲁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对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鲁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9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以新增501,195,684股股份吸收合并鲁西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23-031

  债券代码:112825         债券简称:18鲁西0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21日,不少于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布告栏张贴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若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任的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所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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