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类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七天通知存款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增加公司现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的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类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七天通知存款等)。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本次现金管理方式是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的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类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七天通知存款等),该类投资产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4.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5.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6.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的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类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七天通知存款等)。该决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及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的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存放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8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至4月2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权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新项目实施期间,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投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新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5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2.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53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152.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1日全部到账,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1]B09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支付实施人员及研发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员工的工资薪酬金应通过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支付,且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等亦应通过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划转,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直接支付。
另外,在募投项目、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材料费、研发费用等费用支出频繁且零碎,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通常采用批量或统一采购及支付的政策,以降低采购和财务成本,若按照募投项目用途拆分,分别向供应商付款,既不符合操作实践,也不便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同时,募投项目、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购置进口设备并用外币支付的,为降低财务成本,公司通常结合自有外汇情况,由外汇账户先行支付。
因此,为保证账目准确,提高运营的管理效率,确保募投项目、新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投项目、新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所涉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募投项目、新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的人员安排,向人事部、财务部事先报备各项目实施人员名单。如有调整,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报备名单。
2. 项目实施期间,财务部及实施部门负责整理归集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及发生的材料费、研发费用及其他大量小额零星费用,由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先行统一支付,并根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在对应募投项目、新项目台账中分类统计并按月编制汇总表。
3. 置换相关款项时,财务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财务部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保荐机构备案置换情况。
4.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三、 使用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新项目实施期间,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根据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设备、采购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签订相关合同。
2. 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内部用款申请以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关款项,并建立使用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台账。
3. .财务部按月汇总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款项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在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
4. 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新项目。
5.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保证募投项目、新项目的款项及时支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新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新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实施期间,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新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同时,有助于保证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三)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子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其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七、 上网公告附件
(一)《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