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1 证券简称:邦基科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由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晓 会计机构负责人:罗晓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王由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晓 会计机构负责人:罗晓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由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晓 会计机构负责人:罗晓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由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晓 会计机构负责人:罗晓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由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晓 会计机构负责人:罗晓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由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晓 会计机构负责人:罗晓
(三)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151 证券简称:邦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9日以通讯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现有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王由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报告。
此项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此项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151 证券简称:邦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9日以通讯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现有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由全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公司编制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一季报”)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23年一季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3年一季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时,没有发现参与一季报编制和审核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和违反证券交易规则的行为。
此项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15)。
特此公告。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151 证券简称:邦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名称:邦基(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基农业”)。
● 增资金额:向全资子公司邦基农业增资5,400万元。
●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邦基农业实施增资,用于实施“邦基(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20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2,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7.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3,9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0,977,175.61元(含增值税)1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公司生产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发行费用为含税金额。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2,922,824.3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第03001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实际募集资金量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若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中“邦基(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邦基农业。本次增资前,邦基农业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6,000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邦基农业增资5,400万元,本次增资的5,400万元全部用于增加邦基农业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邦基农业注册资本将由6,000万元增加至11,400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名称:邦基(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320508022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高逢章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4-12-1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生产;兽药经营;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邦基农业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用于实施“邦基(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次增资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有助于提升公司产品研发能力,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引进优质科研人员,壮大人才队伍,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增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邦基农业已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次增资款项将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认可意见。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邦基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邦基科技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九、报备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151 证券简称:邦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6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4,2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95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75,3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292.2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4号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第030015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邦基(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邦基(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基农业”)。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邦基农业实施增资;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4月24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四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人员牛振松、胡宇、程显宁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相关指定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照公司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和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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