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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929                公司简称:雪天盐业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3月31日的总股本1,474,480,4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2.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68,620,122.50元,占当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47.92%。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该预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盐(食盐)行业分析

  我国是全球原盐产能和产量最大的国家。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原盐产能达11585万吨,产量达8390万吨;年全国原盐表观消费量达到5830万吨,消费结构烧碱51.86%,纯碱36.85%,其他11.29%。出口原盐71.3万吨,进口942.5万吨。

  自食盐专营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盐行业经营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明确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食盐资质管理更加严格;跨区经营推动食盐市场竞争活力提升,食盐品种日趋丰富,食盐价格趋向多样化,能逐步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食盐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完善,食盐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基本建立。食盐产品价格放开,食盐零售价格总体呈上涨趋势,行业资源向综合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聚集,产业集中度正逐步提高。

  在国内大循环经济的背景下,行业驱动因素日益明显。餐饮业、消费升级、食品加工是食盐及调味品行业的主要驱动因素,餐饮业发展旺盛,消费升级明显,调味品行业保持了快速增长。有研究数据表明,2020年中国调味品行业市场规模达到3950亿元,未来市场规模有望实现新的突破。调味品行业的繁荣发展,为进一步推动盐及相关产品的延伸发展打开空间。

  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等政策引导下,社会消费能力稳步提升。消费群体迭代,消费模式、消费观念升级给国内中高端食用盐和日化盐营销带来了新的机遇,消费者愿意为品质更好、更健康的消费品买单。据中研普华研究咨询的调查报告显示,随着民众生活条件的提升,中高端食用盐的消费需求在全球范围呈上升趋势,且中高端盐的销量不断增长,食盐产品高端化趋势明显,消费偏好呈现健康导向。与“海外发达国家中高端食盐市场占比约8%-10%”相比较,我国中高端食用盐消费空间巨大。

  2021年12月中国盐业协会发布《盐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末,盐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力争达到500亿以上,利润总额达到35亿元以上;规模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支出达到3%,培育一批行业引领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培养扶持创建1-2个世界一流的龙头盐业企业;实现盐产品综合能耗较“十三五”时期降低10%以上;实现生态食盐、绿色食盐、低钠盐等食盐产品个性化、差异化开发,形成市场需求的高中低三级价格体系。加快研发日化生活、医药、交通融雪等用盐品种,提高产品附加值等。

  (二)盐化工行业分析

  我国的原盐消费去向显示,70%左右的原盐用于盐化工,其余则用于食用及其他用途。我国是全球重要的盐化工生产大国。盐化工产业不仅提供了“三酸两碱”中的烧碱、纯碱和盐酸,而且可向下游延伸生产PVC、甲烷氯化物、环氧丙烷、TDI/MDI 等多种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以及众多的精细专用化学品,是带动其他行业发展的基础原材料。盐化工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技术密集、产品附加值高等特点,产业带动能力强且财税贡献突出。盐化工产业未来发展将延长现有产业链,向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和新材料方向寻求突破。

  盐化工产业链图如下:

  

  据相关权威机构统计,2010-2020年期间,我国纯碱产量整体呈递增态势。2020年我国纯碱产能为3317万吨,同比增长2.2%,产量为2759万吨,产值为518亿元。2020年全国重碱需求量为1293万吨,较2010年增长64%,重碱需求占比从2010年的44%提升至2020年的50%以上。

  近年来随着氧化铝、纸浆、化纤等行业景气度的上升,烧碱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加,推动烧碱行业稳步发展。截止到2020年,我国烧碱总消费量达3532万吨,环比增加5.21%,烧碱总产能为4470万吨/年。截至2021年底,国内烧碱生产企业共158家,CR10为20.23%。

  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转型要求,推动了锂电、光伏、风电、储能等新能源加速发展,提出探索以钠离子电池为核心的新能源发展路径。新能源行业发展和新技术日趋完善与成熟,促使近年来盐化工行业发展势头强劲,其中锂电和光伏是纯碱需求的两大拉动来源,预计2030年光伏和锂电行业有望形成约千万吨以上的纯碱需求增量。2020年以来,部分落后产能退出及下游市场拉动,使得两碱行业开工率提高,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预计两碱行业将维持高位盘整态势。

  (三)新能源相关行业分析

  1、钠离子电池

  钠离子的地壳丰度约2.36%,储量上的优势直接决定了钠离子电池材料具有低廉的成本,成本的优势让钠离子电池有望成为一个全新的储能技术发展路径,一个钠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方向,一个锂离子电池的重要补充来源。2021年8月,工信部首次明确要推动钠离子电池产业化发展,2022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提出要推动多元化技术开发,开展钠离子电池等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和集成优化设计研究,政策的加持进一步明晰钠离子电池未来发展。业内普遍认为,当下钠离子电池处于产业化早期,竞争格局未定,材料和技术优化空间大,市场容量大。从几家头部企业发展规划中可以预见,钠离子电池大规模量产和商业化将于2023年开始,应用领域以储能、低速电动车、铅酸蓄电池替代为主。

  1. 盐穴储能

  盐穴压缩空气储能技术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压缩机,将大自然之中的空气吸收压缩成高压力、大密度的有效气压资源,并储存于地下盐腔中,需要时通过放气阀门和输气管道向气轮机内排放,带动气轮机叶轮运转并拖动发电机转子运转而发电。作为一种可行的存储方式,在电力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具有削峰填谷、平衡电力负荷、需求侧电力管理、可再生能源储存、备用电源等多项功能。

  利用盐穴储存油气产品是一种更为成熟更为广泛的利用方式,国外利用盐穴作为储气库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期间加拿大首次采用盐穴存储油类制品,1949年美国开始采用盐穴储存液化石油气,之后盐穴储气技术在欧美得到迅速推广。截至2018年底,欧美共有地下储气库群140余座,总库容量超过200亿m3。2001年初,德国亨托夫电站对储气盐穴的形状进行了检测,发现盐穴体积收缩率为0.15%/年,平均沉降速率3.24mm/年,盐穴形状与电站初建时相差无几,未发现气体泄漏,充分表明了盐穴储气技术的可靠性。我国对盐穴储气的研究起步较晚,2007年2月,作为我国“西气东输”的重要配套项目,金坛储气库工程正式运行,成为亚洲首个地下盐穴储气库。截至2020年10月,我国在建或规划盐穴储气库群12个,在运行盐穴储气库群3个,在运行盐穴共计44个,储气量超15亿m3。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盐及盐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食盐、工业盐、日化用盐、畜牧盐、烧碱、纯碱、氯化铵、双氧水、芒硝等。

  1.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1)食盐

  公司食盐品种丰富,主要分为食用小包盐和食品加工盐两大类。其中食用小包盐覆盖井矿盐、湖盐、海盐三大品类。包括加碘精制盐、未加碘精制盐、海藻碘盐、海藻碘低钠盐、腌制盐等产品及满足中高端需求的松態997生态食用盐、岩晶盐、活水盐等产品。公司产品有袋装、罐装、瓶装、礼盒装等多种包装形式,能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2) 工业盐

  公司工业盐主要用于两碱用盐、印染、制革、制药、水处理、除雪等方面。

  (3)日化用盐

  公司日化用盐产品主要用于满足人们日常家庭所需的生活用盐,比如果蔬盐、餐具清洗盐、龙虾清洗盐等。

  (4) 畜牧盐

  公司畜牧盐产品主要用于饲料加工、水产养殖等行业。

  (5)烧碱

  公司生产的烧碱为离子膜法液碱,主要用于稀土、冶金,氧化铝等行业。

  (6)纯碱

  公司采用联碱法生产纯碱,广泛应用于化工、玻璃(光伏玻璃)、冶金、造纸、印染、合成洗涤剂、石油化工、食品、医药卫生等行业。

  (7)氯化铵

  公司生产的氯化铵多用作生产复合肥的基础肥料、氮肥原料;部分作为氮肥直接农用。

  (8)双氧水

  公司利用氯碱副产氢气生产双氧水,适用于医用伤口消毒、环境消毒和食品消毒。

  (9)芒硝

  公司芒硝产品主要用于造纸、日化、玻璃、漂染和纺织等行业。

  2.公司经营模式

  公司致力于构建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公司拥有上游盐矿资源,并具有技术创新优势和良好的产品研发能力;根据历史销售情况、存货储备需求和市场订单情况,公司的盐产品及副产品芒硝采取“以销定产、统一计划、订单生产方式”进行生产。盐化工产品氯碱纯碱等则采用连续型生产模式。公司通过产销一体化的销售模式,致力于全供应链的完善和升级,并着力成为链主企业。

  公司食盐业务多采取自建分支机构、自建销售网点、自建的开门生活电商平台等方式进行跨区域线上线下直销和批发。同时借助第三方具有合格经营资质的合作配送商,通过其销售渠道将产品销往客户终端。食品加工盐主要通过直销方式对外销售,食用小包盐主要通过直销与配送服务相结合方式对外销售。公司通过销售拜访、技术交流、样品试用、行业展会推介等方式开发客户,签署合同订单,并依据客户需求生产、供货。食用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产销量相对稳定,基本没有周期性。

  盐化工产品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和贸易商销售,下游客户主要是石油化工、冶炼、精细化工、印染、化肥、玻璃、轻工日化、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环保水处理等行业,公司具有稳定客户群体。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64.41亿元,同比增长34.7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9亿元,同比增长91.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93亿元,同比增长414.42%;总资产93.46亿元,同比增长11.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2.15亿元,同比增长23.22%。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30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11.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7,448.05万股的1.57%。其中首次授予1,84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462.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天盐业”、“公司”、“本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

  注册资本:147,448.049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6日

  上市时间:2018年03月26日

  主营业务:公司是行业内第一家跨省联合的现代企业,自设立以来专注于盐及盐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其主要产品为食盐、两碱用盐、小工业盐及芒硝。近年来,公司加快战略扩张步伐,于2014年对外收购了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收购完成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了湖南、江西、重庆、河北的六大生产加工基地。“雪天”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天鹅”注册商标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雪天”牌精制盐为湖南省名牌产品、“天鹅”牌工业盐、食用盐被授予湖南省名牌产品称号。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1年5月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于2021年6月28日完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并于2022年1月24日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分别系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11.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7,448.05万股的1.57%。其中首次授予1,84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462.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12.00万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88.00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权益1,600.00万股。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2,311.25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权益3,911.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7,448.05万股的2.65%。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88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批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② 上述相关数值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00元的价格购买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7.69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8.00元/股。

  2.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相关考核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注:① 以上“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分别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两金”指应收账款及存货占用资金。

  ② 在计算“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③上述同行业为 “基础化工-化学原料”(申万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的申万二级行业)+“日常消费-食品、饮料与烟草-食品-食品加工与肉类”(wind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的wind四级行业)两类行业的所属上市公司,两类行业考核指标值的计算权重占比分别为 60%:40%。

  2. 解除限售考核的对标企业选取

  根据行业分类及公司主营业务范围,选择20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名单具体如下:

  

  若年度考核过程中,公司或对标企业所属行业分类发生变化,对标企业因并购重组、业务转型等因素出现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结构重大变化以致与公司产品和业务不具有相关性,或出现其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四) 组织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所属各组织(分子公司或部门等,下同)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由公司统一制定,各组织所属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组织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绩效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所属组织的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见下表: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组织层面绩效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值回购。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组织层面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金”额度增长比例、研发费用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四个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结合各激励对象所属组织的特性、未来发展等经营实际设置了组织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同时还针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能够对各组织和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及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各组织及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最终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本激励计划草案同时公告。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获得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核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8.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9.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 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 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或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出现降级、降职或免职,但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或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则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可视情况进行调整或不调整,如需调整,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决定调整额度,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个人绩效考核合格)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不可于岗位调动之日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1)上述“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若系因经公司评定其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较差即“不合格”导致的,则公司可决定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当年度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与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皆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2)任职时限由公司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的实际履职情况予以确定。

  3.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或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4.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票收盘价。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3年5月底授予,则首次授予的1,84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6,841.3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注:① 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② 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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