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资金占用事项的基本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公司股东胡卫林存在通过公司重要供应商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圆”)占用公司资金事项。2019年扬子新材预付汇丰圆3.4亿元,系公司股东、时任公司总经理胡卫林超额支付汇丰圆预付款,并通过向汇丰圆拆借资金,形成资金占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3)。
2020年12月1日,公司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作了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了胡卫林提供的还款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6)。
2021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2),胡卫林申请对原定的资金占用还款期限延期至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
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4-16),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30,439.43万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7,206.92万元。
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8-10),截至2021年6月30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7,012.92万元;截至2021年8月25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6,824.92万元。
2021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4),公司收到胡卫林偿还的占用资金2,244.02万元,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4,580.90万元。
2022年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4),公司收到胡卫林偿还的占用资金431万元,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4,149.90万元。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4-14),截至2021年12月31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24,870.94万元(含占用资金利息)。
2022年4月,公司与中民居家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居家”)、胡卫林共同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以中民居家持有的中民护培(武汉)咨询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置换扬子新材持有的对胡卫林关联方的债权,以解决胡卫林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置出债权合计人民币15,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1)、《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2)、《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6)。
2022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8-05),截至2022年6月30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10,153.91万元(含占用资金利息);截至2022年8月30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10,151.03万元。
2022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4),截至2022年10月13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6,102.10万元。
2022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2-01),截至2022年12月1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5,609.40万元。
二、 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胡卫林偿还的占用资金1,010万元,资金占用余额为4,742.82万元。
三、 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目前相关还款计划仍在实施执行中,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积极推进该事项解决进展,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0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
诉讼事项系马德明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原告马德明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向其返还业绩补偿款,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2)。
2022年10月,公司获悉因原告财产保全申请,公司名下部分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107,995.62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1)。
同月,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德明支付14,821,256.22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4,821,256.22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马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已提起上诉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2)。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系马德明、马晨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马德明、马晨就公司拟向其出售俄联合股权事宜,认为公司存在违反《框架协议》的行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2)。
2023年1月,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因马德明、马晨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苏州中级法院对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金额总计0元。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23-01-02)。
2023年3月,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裁定公司应向第一申请人马德明、 第二申请人马晨归还股权转让意向金人民币 101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10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公司应向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支付仲裁费人民币62,039元。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23-02-02)。
二、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一) 诉讼事项进展
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8902号之一】,裁定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该诉讼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
(二)仲裁事项进展
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5财保355号之一】,裁定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该仲裁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8902号之一】;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5财保355号之一】。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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