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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5月22日 10  点 3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22日

  至2023年5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7、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以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邮件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23年5月16日17:00,邮件中需附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邮件主题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成功。通过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

  4、为保障股东参会权益及登记有效进行,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3、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雅青

  联系电话:0574-88983667

  电子邮箱:huangyaqing@sunrise.com.cn

  联系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

  (2)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2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5)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6)基本介绍:众华所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行业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

  (7)人员信息:2022年末合伙人数量:5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31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50人。

  (8)业务规模:众华所2022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5.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4.4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5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5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0.94亿元,审计客户的主要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汽车制造业(C36)、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6)、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与本公司同行业(专业设备制造)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尚未实际承担连带责任。

  (2)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富控互动虚假陈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3名原告起诉富控互动及相关人员时一并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1名原告起诉尤夫股份及相关人员时一并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9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涉及2人)和行政监管措施17次(涉及24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蒋红薇,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家。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沈景宵,201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严臻,200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3家。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拟聘任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0万元。2022年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3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价格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了解和审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后,我们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和能力。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拟续聘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和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3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价格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四) 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0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07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号),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01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34.7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7,647,3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3,259,030.5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294,388,269.4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08月24日到位,并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08月25日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如下:

  

  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科技支行账户为发行费用支付账户,该账户已于2020年12月30日于发行费用支付完毕后注销;宁波银行奉化支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为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已于2022年07月07日相关项目结项后注销。

  宁波银行奉化支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及招商银行宁波分行高新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64010122001079038账户已于2022年07月07日,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后注销。

  瑞晟智能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智能”)收到募投项目资金后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64010122001095033账户已于2022年07月07日,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后注销。

  现金管理支出详见“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四)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专户储存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宁波银行奉化支行、招商银行宁波分行高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2020年09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9,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增资。

  公司于2020年10月09日,公司、瑞峰智能及民生证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02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增资。

  公司于2022年06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中的5,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剩余金额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表1。

  (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三)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09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告编号:2020-003),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6,480,745.9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度全部置换完毕,并经中介机构审验。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0年09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在投资期限内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1年08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在投资期限内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2年08月0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在投资期限内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大额存单可转让,计息期间为2020/10/30~2023/10/30,公司分别于2022/02/17、2022/05/07及2022/06/13各转让1,000万元。截止2022年06月13日,公司不再持有该大额存单。

  注2:大额存单可转让,计息期间为2020/03/19~2023/03/19,公司于2022/12/14将持有的大额存单全额转让。至此,公司不再持有该大额存单。

  注3:大额存单可转让,计息期间为2021/01/13~2022/01/13,公司已于到期后收回。

  注4:大额存单可转让,计息期间为2021/01/13~2023/01/13,公司于2022/06/13将持有的大额存单全额转让。至此,公司不再持有该大额存单。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于2022年06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2年06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中的5,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剩余金额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22年07月07日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专用账户注销日,结项募投项目专户余额为94,734,879.25元,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为:1、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项目质量、募投项目规划产能完全达到的前提下,坚持谨慎、节约的原则,依靠专业人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减少了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以及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优化与节省了设备投资费用等,做好了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2、本着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原则,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

  公司于2022年07月07日,将结项募投项目专户资金余额全额转出,其中50,000,000.00元转入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专户,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将由7,836.20万元增加至12,836.20万元,项目总投资金额将由7,836.20万元增加至12,836.20万元;剩余金额44,734,879.25元公司作为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取消实施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进行取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情况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的情形。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根据公司2022年0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对“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于部分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稍有延迟导致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将会有所延期。该募投项目原定于2021年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根据目前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预计在2022年06月前完成该募投项目全部建设内容。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2022年0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予以结项。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及管理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 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瑞晟智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 其他事项

  公司于2023年0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至此,公司募投项目均已结项。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6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2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旨在提升公司研发基础设施水平、研发能力和公司办公环境促进公司整体经营效益的提升,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注2:报告期内实现的效益372.66万元,该募投项目已陆续进行投产,产能正在逐步释放,报告期内该募投项目产生的营业收入已达到预期目标,但因主要原材料铝材等价格较预期时上涨幅度较大,导致产品毛利率不及预期,由此导致该项目在报告期内尚未达到预计效益,目前公司正加强内部绩效考核控制、改进产品设计方案等方式来改善效益情况,力争未来达成该募投项目的整体效益目标。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1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激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工作,促进公司效益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确认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 本方案适用对象及适用期限

  适用对象:公司2023年度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 薪酬发放标准

  1、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2023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6万元/年(含税)。

  2、公司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如在公司任职,除领取董事津贴外,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1.2万元/年(含税)。

  3、公司监事领取固定津贴,如在公司任职,除领取监事津贴外,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监事2023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0.96万元/年(含税)。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审议程序

  本方案已于2023年4月2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3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制定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3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并确认,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孙建国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案的决策程序、权益分派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和公司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认为: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2022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宜,认为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制定的,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内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认为:

  (1)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2)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2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度,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综合授信总额度;同时,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预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额度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5,683.01万元,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 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公司关联方。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综合授信情况

  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求,提高决策效率,并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2023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计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上述授信额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票据质押、保理、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该等额度可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需要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可共享上述额度。

  (二)担保情况

  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业务需求,公司拟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担保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担保额度可以在子公司(含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范围内进行内部调剂,担保方式与担保期限等具体事宜以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峰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无偿担保,担保数额以实际授信额度为准,该担保未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二) 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三) 宁波欧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 授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担保协议。本次授信、担保的有效期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内容以及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条款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本次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本次授信、担保的具体事宜。授权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

  四、 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系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扩大业务范围需求,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本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峰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 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人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同时公司对被担保人具有控制权,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是结合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发展计划,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所需,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制定的,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宜。

  六、 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2022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170.27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683.01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6%,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7.92%。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做出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就“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就“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并自相应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5号》及《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或未到执行日期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规定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议情况和专项意见

  (一) 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内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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