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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湘云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0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2022年6月29日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邦食品)因转让史记生物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记生物)51%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导致前期存续的以履约保函的形式为史记生物子公司史记生物(绥化)种猪有限公司的猪场租赁业务提供3000万元的担保事项,被动形成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而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程序。以上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自查发现后,于2023年3月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天邦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章湘云作为天邦食品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天邦食品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已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公司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宁波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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