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2022年度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
我们认为:公司在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完全符合各项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有损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时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着积极回馈全体股东的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本次利润分配事项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压力。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严格遵守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管报酬(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管报酬(津贴)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为依据,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首发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
八、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九、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项目进展等事项进行核查,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情形。
独立董事:李慧、王厚双、黄浩明 、杜建玲 、朱杰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14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2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267人,其中65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1年度收入总额为233,952.7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837.6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94,730.69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21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6,988.75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
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2次。
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宇,中国资深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5年开始在容诚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神工股份 (688233.SH)、芯源微(SH.688037)、中触媒(SH.688267)、锌业股份(SZ.000751)、亚世光电(SZ.002952)。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松贺,高级会计师,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容诚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有中触媒(SH.688267)、港峰股份(870496.NQ)、辽宁中科(872680.NQ)、东邦环保(872636.NQ)、融成智造(837701.NQ)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闫长满,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8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质量控制复核服务;近三年签署过萃华珠宝、中触媒、芯源微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容诚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容诚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从业人员信息、业务经验及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充分审查和了解,认为容诚事务所及拟签字会计师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容诚事务所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容诚事务所是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在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认真,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公司聘任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聘请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核查,容诚事务所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为: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监事会意见
容诚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容诚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聘任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6、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16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
并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经过审慎研究论证,公司对项目进度规划进行调整,将“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5年3月延长至2026年3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625.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431.13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根据公司《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 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6,431.13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67,077.46万元。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截至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未新设视光中心。
公司结合当前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视光中心建设进度表:
调整后视光中心建设进度表:
注: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6年3月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原因:公司视光中心建设整体战略规划,包括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建设两部分,2022年度,因经济环境变化,为减少募投项目风险,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建设10家视光中心项目,公司后续加快以募集资金建设视光中心项目。
综上原因,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存在滞后情形,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情况及市场发展前景,公司经过谨慎研究,决定将上述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多区域连锁扩张,有助于提升市场占有率
我国眼视光行业未来市场的规模巨大。随着眼视光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人们越来越注重视光服务的专业性。镜片的功能性、镜片度数的精确性、验配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配镜设备的可靠性是消费者心目中衡量视光中心好坏的基本尺度,而从一定意义上说,视光中心的品牌形象也是其提供专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保证。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一方面,有助于公司吸纳有经验、有资源、有能力的专业人才,壮大现有人才队伍,提高公司在视光行业的专业性及行业认可度;另一方面,公司进行多区域直营连锁视光中心扩张,有助于进一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时响应潜在客户需求,提升公司业务市场占有率及盈利水平。
2、有助于扩大公司品牌影响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实时关注市场动态变化,持续拓展公司业务范围,尤其在眼科医疗方面具有深厚的基底,深耕眼科医疗领域,促进现有业务和新业务协同发展,努力将公司发展成为眼科医疗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随着眼科行业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定点视光中心的地域性作用日益显现,产品和服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扩散,公司在其他区域的品牌影响力有望进一步提升。
3、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
公司是一家集团管控型的连锁企业,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眼科连锁复制模式。公司通过标准化的建院流程、专业人员配置、诊疗设备配置等医院复制模式,实现快速布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在完善公司医疗服务网络的同时,扩大了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服务半径,有利于不断产生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项目建设与政策鼓励方向相一致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科医院下的重要细分行业,即眼科医疗服务行业。
2022 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十四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21-2025年)》,在“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构建优质高效的眼健康服务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全生命期的眼健康服务。坚持“三坚持、两重点”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统筹规划资源整合、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聚焦重点人群和重点眼病。该规划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眼健康工作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眼底病首次被上升到国家战略,并且再次强调了青少年近视防控的重要性。
2023年3月27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2023年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全面部署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重点工作计划。要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总体近视率和体质健康状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地方政府和学校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卫生等行业的发展,并且为推动此类行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改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实现快速发展。因此,本项目建设与国家行业支持政策方向相一致。
2、公司具有丰富的技术积累和人才储备
公司在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创新,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技术体系。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公司始终专注于培育核心技术能力,坚持以技术创新带动技术进步,并且公司凭借积累的核心技术,获得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眼科)单位”、“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辽宁眼科生物医药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优秀定点医疗机构”等诸多荣誉称号。此外,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重视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及激励,建立了完善的医护工作人员培训体系,通过引进国际化教育理念,打破传统的固有教育模式,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储备了大量的人才。综上,丰富的技术积累及人才储备优势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3、公司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公司在眼科医疗服务行业拥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和领先的技术优势,沈阳何氏眼科医院被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也是国家卫健委“防盲治盲培训基地”。同时,公司成熟的医师培养体系,可以为公司源源不断输送高素质医护人才,为公司业务快速扩张提供了医疗技术人才保障。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医院专科声誉和综合排行榜》显示,沈阳何氏是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东北地区眼科声誉排行榜唯一上榜的民营眼科医院。通过二十多年的诚信经营,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美誉度。目前公司具备了技术和品牌输出的实力。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的结论
经过公司重新论证,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发生显著变化。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将“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5年3月调整至2026年3月,项目原定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投资规模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首发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延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1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 “《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准则解释第16 号》的该项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 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并因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3年1月1日因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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