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该预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53,798,901.14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988,074,489.68 元,减去2022年已分配的现金红利34,254,604.00元以及2022年度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25,124,236.35 元,2022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82,494,550.47 元。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整体财务状况,同时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益,为持续回报投资者并树立股东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公司拟以当前总股本342,434,040股为基数,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102,730,21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计入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的短缺。
本预案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完毕。若在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并按照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既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1、本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该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
2、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2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从事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历年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和内控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由于双方合作良好,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承办公司2023年的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服务费用拟定为85万元/年,差旅费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2)成立日期:1987年12月成立(转制特殊普通合伙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七楼;
(5)首席合伙人:王晖;
(6)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末合伙人数量为37位,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为26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7人;
(7)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31,59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3,34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519万元。
(8)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51家 ,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建筑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综合业等,审计收费共7,003万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与本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客户为39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 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涉及人员5名,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赵卫华先生,199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和信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2)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凤文先生,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和信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左伟先生,199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和信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9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赵卫华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凤文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左伟先生,近三年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赵卫华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凤文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左伟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费用合计85万元(含税),预计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费用合计85万元(含税),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通过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从事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所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27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定,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2022年度相关关联交易为基础,结合2023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对2023年度公司同关联方发生的日常交易进行预计,预计总金额为35886.1万元,去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31930.87万元。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工作履行审议程序如下:
1、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公司董事杨丙刚系联丽热电董事、董事毕松羚系米特加(上海)监事,审议本议案时,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4、本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
(二)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赫达西班牙公司的基本情况
HEAD Solutions S.A. (山东赫达(西班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在西班牙卡斯特利翁市设立,由公司与MERCADOS Y COMERCIOS ASIATICOS , SL(以下简称M&C)共同出资,赫达西班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欧元,公司与M&C各持股50%。
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欧洲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82,315,863.56元,净资产为20,319,030.78 元;2022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186,663,981.45元,净利润13,113,999.40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赫达美国公司的基本情况
SD HEAD USA, LLC(山东赫达(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在美国设立,由公司与Michael Chen共同出资,赫达美国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公司拥有赫达美国公司40%的股权。
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美国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77,423,763.06元,净资产为38,225,450.86元;2022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245,584,562.38元,净利润13,322,578.69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米特加(上海)的基本情况
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在上海市设立,注册资本5560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米特加(上海)32.01%的股权。
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54,954,226.14元,净资产为77,307,052.24元;2022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5,335,698.70元,净利润-9,439,771.26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4、联丽热电的基本情况
淄博联丽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在淄博高青设立,由公司子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赫达”)与淄博联昱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淄博联丽热电注册资本12000万元,淄博赫达持股10%。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出口电力生产、供应;城区供热;电力热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54,465,147.95元,净资产为55,816,220.89元;2022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40,100,039.31元,净利润-5,892,265.23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赫达西班牙公司为公司持股50%的合营企业,赫达美国公司为公司持股40%的联营企业,米特加(上海)为公司持股32.01%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毕松羚担任其监事,联丽热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赫达持股10%的联营企业,公司董事杨丙刚担任其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资信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赫达西班牙公司、赫达美国公司、米特加(上海)、联丽热电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程序合法,按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均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与上述关联方进行日常经营往来能够保证公司良好的销售渠道,公司与各方的既往业务合作情况良好,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故上述关联交易仍将继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28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将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23年度需开展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出口业务所占比重为50%以上,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公司在具体操作上,以远期结汇汇率为基础向客户报价,同时根据外币回款预测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合约,从而锁定公司的汇率风险。
一、2023年度预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
二、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目前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通过远期结汇操作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
三、远期结售汇品种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即美元和欧元,开展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一致,且金额与预测回款金额相匹配的远期结汇业务。
四、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2023年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可能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业务期间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五、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完全依据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配比进行交易。
远期结售汇操作可以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远期结售汇操作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汇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营销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营销中心会采用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2、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专门的内控制度,对远期结售汇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制度,公司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为出口货款购买了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4、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同意公司2023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2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川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赫达”)、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尔希公司”)及上海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赫涵”)进行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概况
为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加快各子公司建设进程,解决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为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及上海赫涵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保证限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在实际担保发生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授权额度内予以确认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09年09月18日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汾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善刚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二)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20年01月17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军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系列产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药用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副产品工业盐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2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成曦
注册资本:9,75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纤维素植物胶囊、空心胶囊生产、销售;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制药机械、模具及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四)上海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1日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280弄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毕于东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食品添加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等。许可项目: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
3.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赫尔希公司、淄博赫达、福川公司、上海赫涵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要求,各子公司需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为保证各子公司顺利完成计划经营指标,补充其经营流动资金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支持业务快速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上海赫涵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完善,本项担保风险较小,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拟为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上海赫涵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42.51%。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881.21万元,系为子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及联营公司美国赫达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0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1年11月2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6、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2年7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年1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0.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9、2023年1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0.7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10.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
因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已解除限售,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0,000股调整为105,000股。
三、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3名激励对象共获授15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已解除限售,故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10.5万股。
3、回购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故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
4、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为2,335,200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42,434,040股减少至342,329,04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因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已解除限售,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0,000股调整为105,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监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因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已解除限售,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0,000股调整为105,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股票注销、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特加(上海)”)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米特加(上海)32.01%的股权。现米特加(上海)之全资子公司米特加(淄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特加(淄博)”)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向中国民生银行淄博分行申请中长期项目融资贷款3亿元,贷款期限5年。该笔贷款由公司按照所持有的米特加(上海)32.01%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担保范围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其96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米特加(上海)的另一股东高起先生及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对剩余部分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米特加(淄博)项目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视项目进展程度追加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2、审议本议案时,公司董事毕松羚先生作为米特加(上海)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因米特加(淄博)系公司参股公司米特加(上海)之全资子公司,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米特加(淄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淄博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餐饮管理;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添加剂销售;包装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等等。
6、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7、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分析:米特加(淄博)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目前处于项目建设阶段,经营状况持续向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8、关联关系:米特加(上海)为公司持股32.01%的联营企业,米特加(淄博)为米特加(上海)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风险防范措施
米特加(淄博)该笔贷款由公司按照所持有的米特加(上海)32.01%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担保范围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其96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米特加(上海)的另一股东高起先生及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对剩余部分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米特加(淄博)项目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视项目进展程度追加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加快米特加(淄博)项目建设进程,为米特加植物基产品尽快投放市场提供助力,符合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同时风险可控。公司亦将密切关注米特加(淄博)的经营情况,及时了解其偿债能力,将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本事项审议通过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具体的担保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米特加(淄博)计划建设年产10万吨植物基肉制品生产基地项目,该项目分2期进行,一期建设年产5万吨植物基蛋白制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预计建设周期12个月。公司向米特加(淄博)提供9600万元担保,约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10%,担保金额较小。本次向参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助于加快米特加(淄博)项目建设进程,为米特加植物基产品投放市场提供助力,米特加(淄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公司食品级纤维素醚在食品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与公司主业的协同效应,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拟为米特加(淄博)提供担保额度为9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10%。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878.74万元,其中为子公司赫尔希公司、淄博赫达公司担保40504.4万元,为联营公司赫达美国担保1374.34万元,无逾期对外担保。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向参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米特加(淄博)提供担保,系米特加(淄博)建设新项目融资贷款所需,米特加(上海)的另一股东高起先生及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对剩余部分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米特加(淄博)项目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视项目进展程度追加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有效降低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参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该议案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向参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米特加(淄博)提供担保,是为推动米特加(淄博)快速发展、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32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3年4月25日,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向与MERCADOS Y COMERCIOS ASIATICOS , SL(以下简称M&C)共同出资的合资公司HEAD Solutions S.A. (以下简称“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400万欧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3%-3.85%计算,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放日起24个月,股东M&C将按其持股比例为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借款。
因赫达西班牙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故无需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资助对象(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HEAD Solutions S.A. (山东赫达(西班牙)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西班牙卡斯特利翁市
3、注册资本:100万欧元
4、经营范围: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欧洲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
5、股权结构:
6、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7、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分析:赫达西班牙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持续向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8、关联关系:赫达西班牙公司为公司持股50%的合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为参股公司——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经各股东方协商一致,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提供,有利于参股公司业务稳定与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风险可控。公司亦将密切关注赫达西班牙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了解其偿债能力,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该项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一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400万欧元财务资助,约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58%,资助金额较小。公司本次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有助于参股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助力公司产品在欧洲市场的开拓,能够良好保证公司销售渠道的畅通,公司与赫达西班牙公司业务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1520.88万元,系为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无逾期对外财务资助。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向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赫达西班牙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同时,参股公司另一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财务资助,有效降低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该议案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推动赫达西班牙公司快速发展,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4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5月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经认真讨论和表决,选举毕研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毕研刚先生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之日起)。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毕研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2000年11月至2008年3月任淄博海天纺织有限公司生产技术处副处长;2008年加入公司,在公司营销中心担任医药销售部经理;自2014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毕研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毕研刚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毕研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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