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814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37,954,52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81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004,857.4760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1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1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3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83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3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814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898-67482025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3-040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调整换股
价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关于2022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换股价格调整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复星高科以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孳息为标的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已于2022年3月29日完成发行,债券简称“22复星EB”,债券代码“137136”,实际发行规模20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本期可交换债券的换股期间为本期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期可交换债券兑付日前5个交易日止。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二、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调整换股价格情况
2023年4月18日,本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14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00,004,857.47606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占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2.52%,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本次2022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5日,除权(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3年5月8日。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根据《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派送现金股利将按下述公式进行“22复星EB”换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换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换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22复星EB”的换股价格自2023年5月8日起由10.22元/股调整为10.12元/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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