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2、人员信息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9人,注册会计师149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3、业务规模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0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和纪律处分0人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路清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唐炫先生,1999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田希伦先生,2009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2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合伙人路清先生2021年7月因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被财政部给予警告,已整改完毕,不影响执业。除此之外,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150万元,内控审计3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鉴于信永中和能够按照新的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该所业务素质良好,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提议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审计机构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资格,同意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目前已顺利完成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支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不含审计地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4月14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莉娟女士主持。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总结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监事会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00,144,704.96元。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49,733,36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4,973,336.4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515,171,368.5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合计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150万元,内控审计30万元。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及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利群百货集团总部及商业广场项目”写字楼部分的销售,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根据银行房地产贷款政策和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公司拟为购买公司写字楼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3.9亿元。担保期限自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期限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测算,2023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拟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其中:
(1)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担保对象在4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
(2)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在1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使用,但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不能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使用。
上述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担保人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担保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测算,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整(最终以合作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主要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黄金租赁、保理、保函、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融资等信贷业务。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信贷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总结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并预计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吴静静因个人原因离职,刘成帅因工作原因由公司解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二人限制性股票合计108,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5,576,205股。
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9元/股调整为3.75元/股,用于支付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公告后至实际回购操作前,若公司实施完成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回购价格需相应调整为3.6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88,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65%,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00,144,704.96元。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49,733,36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4,973,336.4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515,171,368.5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
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公司“利群百货集团总部及商业广场项目”写字楼部分的销售,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根据银行房地产贷款政策和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购买公司写字楼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3.9亿元。担保期限自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二)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期限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购买公司“利群百货集团总部及商业广场项目”写字楼的按揭贷款客户。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式: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金额: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该担保数额为最高担保授权上限,具体数额以实际与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三)担保期限:自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购房人取得不动产产权证并办妥房产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为止。
(四)其他具体内容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合格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业惯例,有利于加快公司写字楼项目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符合行业惯例和银行贷款政策要求,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做出的,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决策上述担保事项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88,681,031.91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群股份”)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0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18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08)。
3、2021年1月27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0)。
4、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份登记。
5、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定价依据、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 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定价依据
根据《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非因退休及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两种情况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 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吴静静因个人原因离职,刘成帅因工作原因由公司解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二人限制性股票合计108,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5,576,205股。
(三) 回购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9元/股调整为3.75元/股,用于支付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公告后至实际回购操作前,若公司实施完成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回购价格需相应调整为3.65元/股。
三、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108,00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以上变动前总股本为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总股本。
注2: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吴静静、刘成帅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上述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定价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后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吴静静、刘成帅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2023年4月24日,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0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08,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108,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 申报所需材料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申报时间及方式
1.申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
2.申报时间: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9日(9:00-12:00;14:00-17:00)
3.申报方式:债权人可通过现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以书面形式申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日邮戳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
4.联系人:吴磊、崔娜
5.联系电话:0532-58668898
6.邮政编码:266100
6.传真号码:0532-58668998
7. E-mail:lqzhengquan@iliqun.com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青岛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汇丰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整(最终以合作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主要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黄金租赁、保理、保函、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融资等信贷业务。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信贷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
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不会使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恭藻、徐瑞泽、丁琳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表决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与会委员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元
(三)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单位: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人为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山东瑞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关联人情况如下:
1、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
注册资本:人民币80,467.2万元
注册地点: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67号
营业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酒店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体育健康服务;健身休闲活动;柜台、摊位出租;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鲜肉零售;鲜肉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售;鞋帽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电器修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摄影扩印服务;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光缆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洗染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保温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生产;生鲜乳收购;药品零售;药品批发;出版物零售;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烟草制品零售;电子烟零售;烟草专卖品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歌舞娱乐活动;理发服务;洗浴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电影放映;呼叫中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山东瑞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琳
注册资本:人民币9095万元
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86号甲
营业范围:一般项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用口罩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销售;竹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批发;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消毒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属合理、必要,公司与关联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据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根据财政部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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