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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R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原因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2023年1月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聂腾云先生、陈立英女士、聂樟清先生、周柏根先生、符勤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张大瑞先生、张晓荣先生、胡铭心先生被选举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赖雪军先生、唐彩霞女士被选举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邹建富先生共同组成第八届监事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聘任新一任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2023年1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聂腾云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陈立英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联席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具体如下:

  (1)聂腾云先生、符勤先生、张大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并由聂腾云先生任主任委员;

  (2)张晓荣先生、陈立英女士、张大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并由张晓荣先生任主任委员;

  (3)胡铭心先生、周柏根先生、张大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并由胡铭心先生任主任委员;

  (4)张大瑞先生、陈立英女士、胡铭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由张大瑞先生任主任委员。

  各专业委员会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将自动失去专业委员的资格。

  3、聘任聂腾云先生为公司总裁(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聘任陈立英女士、周柏根先生、符勤先生、谢万涛先生、杨周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聘任谢万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6、聘任杨红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赖雪军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聂腾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万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辉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882,279.55元。

  法定代表人:聂腾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万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辉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聂腾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万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辉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聂腾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万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辉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77,631,479.44元,按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7,763,147.9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34,987,065.67元,减去本年度已分配利润150,848,170.18元,本报告期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69,010,495.59元。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2元(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保证本次利润分配总额不超过报告期末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数,具体利润分配总额请以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为准。

  若按照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股本2,902,263,500股计算,剔除回购专户中股份700万股后,共预计分配现金股利150,553,702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2022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支付资金总额88,259,624.83元,视同现金分红。经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拟派发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后,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合计238,813,326.83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6.10%。

  若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遵循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2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2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其他说明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7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韵达股份”)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435,063,896.23元和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016,509.43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8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4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面值总额为人民币245,000万元,期限6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45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4,936,103.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5,063,896.2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15Z0019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建设: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302,064.31万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存在资金缺口,将由本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15Z0188号),截至2023年4月1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435,913,824.43元,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2,435,063,896.23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15Z0188号),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936,103.77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12,641,509.43元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016,509.4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016,509.43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置换实施

  综上,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2,435,063,896.23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1,016,509.43元。

  公司已在《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做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资金及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共计2,436,080,405.66元。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24日出具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15Z0188号),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发表了鉴证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韵达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15Z0188号);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加盟商经营发展需要,维护公司服务网络健康发展,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实施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公司加盟商(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加盟商),具体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与最终确定的财务资助对象签署财务资助相关协议以及在审议通过的额度内确定相应的财务资助金额;

  2、财务资助额度:对外资助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8%,含本数),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财务资助有效期限:一年;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财务资助用途:资助加盟商用于快递业务经营或快递业务相关的投资;

  6、资金使用费:为保证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资助利率参考加盟商的经营能力等,同时根据银行相应期间贷款利率合理进行调整。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象的规定

  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为重点城市或重点区域的加盟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加盟商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经公司内部评估经营诚信状况优良,具备偿还能力且有一定规模,才能成为公司资助对象。财务资助额度参考加盟商快递服务业务量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审议通过的额度内确定相应的财务资助金额。

  三、风险控制

  1、公司财务部门已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明确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等事项。

  2、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全面分析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3、公司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4、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公司的影响

  加盟商是公司的核心资源,其市场开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融资投资实力以及长期的盈亏状况等直接关系公司的业务量、市场份额和服务品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财务资助可以加强公司与加盟商的合作关系,提高和巩固加盟商的竞争优势,从而保持公司稳定、平衡、高效的服务网络优势。公司将会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评估,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选择具有良好偿债能力的被资助对象并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风险可控。公司本次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加强公司与加盟商的合作关系,提高和巩固加盟商的竞争优势,从而保持公司稳定、平衡、高效的服务网络优势。公司将会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公司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的自有资金为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作紧密的加盟商,资助加盟商用于快递业务经营或快递业务相关的投资,保障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将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为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累计对外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借款)总余额为27,335.7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借款)余额为7,335.79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3%,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1,348.75万元人民币。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依照相关借款协议,由专人及时跟进,加强对被资助方的监督和催促力度,视情况采取合法措施催收款项,最大限度完成回款计划以维护公司利益。

  2、如有必要,针对多次催要仍不能及时回款的,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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