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授权概述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授权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证券监管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包括公司原股东)等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6、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8、决议的有效期
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确定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1、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运行的范围内,办理与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四、相关意见
监事会意见,本议案授权内容符合相关法规规则,审议程序符合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本议案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风险提示
本议案须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简易程序及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终止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参与投资苏州泰福怀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详见2021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与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怀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也未实际出资。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自有资金使用用途考虑,并与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充分交流与协商,决定终止本次认购投资基金份额事项,终止后公司不再认购苏州泰福怀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该终止事项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均不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张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麟先生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的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张麟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及董事会对张麟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R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R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90,677,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品种可分为自主生产药品和第三方合作药品两大类,根据不同产品品种特性,结合公司所具有的资源及优势,形成不同的业务模式,具体可分为:(一)自主生产药品业务,(二)第三方合作药品业务,(三)原料药业务,(四)药品原材料销售业务,(五)药品推广服务业务。
在以上产品中,自主生产药品由维奥制药生产销售。自主生产药品主要有以下5种,多为填补国内市场空白或竞品较少的特色药,且全部为2022版国家医保目录内产品:
1、适用于糖尿病的第三代α-糖苷酶抑制剂-米格列醇片(奥恬苹R),2020年4月首批通过一致性评价,2021年6月在第五批国家集采中中标,2023年1月在河南省牵头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第一顺位中标。
2、适用于成人及儿童急、慢性腹泻的蒙脱石散(贝易平R),2018年6月通过一致性评价。质量标准提升的补充申请于2022年3月7日获得审评。
3、民族药产品,适用于气滞血瘀所致乳腺小叶增生,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的彝药古方红金消结片(美消丹R)。
4、适用于消化不良、腹胀、嗳气、恶心、呕吐、腹部胀痛的多潘立酮片(维动啉R),2019年9月通过一致性评价,2020年8月在第三批国家集采中中标,2023年1月在河南省牵头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中标。
5、适用于治疗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椎炎等引起的疼痛和炎症的醋氯芬酸肠溶片(维朴芬R)。
此外,公司还生产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仿制药产品阿奇霉素胶囊、氯雷他定片等。
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维奥制药自产的米格列醇原料、醋氯芬酸原料在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面具备优势,已形成部分原料药对外销售,其中醋氯芬酸原料药已成为国内市场该原料主要提供商,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
第三方合作药品中的瓜蒌皮注射液(新通R)、盐酸纳美芬注射液(易美芬R)均为公司与知名药企合作开发产品,公司与生产企业共同开发新药品种,生产企业取得生产注册批件并负责生产,公司负责药品的推广。
1、瓜蒌皮注射液(新通R)的合作模式为:公司负责原材料瓜蒌皮的独家供应;上海医药采购公司的瓜蒌皮原材料后,负责瓜蒌皮注射液的生产,并将产品推广权授予公司,公司负责该产品除上海、浙江、湖南、青海、西藏以外的中国境内的营销推广。
2、盐酸纳美芬注射液(易美芬R)的合作模式为:公司拥有盐酸纳美芬注射液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子公司北京康元与西安利君共同拥有新药证书,西安利君拥有生产注册批件并负责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公司享有产品的全国独家推广权。
3、卡贝缩宫素注射液(易明R鑫诺舒R)的合作模式为:圣诺制药拥有卡贝缩宫素注射液的生产批件,负责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并授权公司使用鑫诺舒R商标;公司拥有卡贝缩宫素注射液的全国总推广权及鑫诺舒R商标的使用权。
4、地高辛注射液(驰乐R)、注射用多种维生素(12)(卫美佳R)、醋酸钠林格注射液(维力能R)、大株红景天注射液、注射用磷酸川芎嗪(非可安R)、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卫衡素R)、盐酸二甲弗林注射液(忆复新R)等产品由控股子公司博斯泰接受上游生产/销售企业的委托在内蒙古区域进行营销推广,其中地高辛注射液、盐酸二甲弗林注射液同时也在辽宁进行营销推广。
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厂家数年来合作良好,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目前合作厂家资质优异,质量稳定,产品供应能得到保障,产品市场开发如期、有序进行。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单位:元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R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第六节“重要事项”。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因临时增加议案,并于2023年4月17日发送了补充通知。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许可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前进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进行会议纪录。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胡明女士、肖兴刚先生、冯岚女士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详见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之“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四节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详见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633号)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56,734,307.99元,较上年同期725,459,075.46元增长18.1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135,409.23元,较上年同期42,476,491.18元增长3.91%。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634号)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635号)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开拓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财务的稳健性,同时充分考虑全体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现拟定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1)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4,135,409.23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73,005.61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76,345,813.02元,减去2022年实施的2021年度现金分红金额19,068,225.00元,加上2021年度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规定需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现金分红可撤销金额60,975.00元,至本期末累计未分配的利润为301,100,966.64元,资本公积余额232,680,262.96元。
(2)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于2022年11月12日限售期满,原3名激励对象陈小红、生红蕾、熊伟因个人原因于限售期满前离职,根据《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因此三名离职人员共持有的4,500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90,682,250股,扣除上述回购的4,500股,余190,677,75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9,067,77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红股派送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本公司的章程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共派发现金红利19,067,775.00元,占公司2022年实现的提取盈余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利润43,762,403.62元的43.57%。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参照市场价格、以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审计费用。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该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股东和公司的收益,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该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于2022年11月12日限售期满,原3名激励对象陈小红、生红蕾、熊伟因个人原因于限售期满前离职,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因此三名离职人员共持有的4,500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公司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需提交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5.20元/股,2021 年 4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5.16 元/股,具体内容可见《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2022年4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5.08元/股。具体内容可见《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进行红股派送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7月实施完毕。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内容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4.98元/股。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13、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00股,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90,682,250股减至190,677,750股,注册资本将由190,682,250元减至190,677,750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规定,为提高公司再融资事项审议效率,公司拟在《公司章程》增加上述条款。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具体操作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及修订后的《章程》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后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供投资者查阅。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召开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9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 至 2023年5月1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
7、参加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东只能采取现场、网络表决方式的一种。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8、出席对象:
(1)截止2023年05月12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9、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提案均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提案8、提案9、提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书面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3年5月16日16:30送达),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23年5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
5、登记地点:公司办公室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
邮政编码:610095
联系电话:010-58731208
联系传真:010-58731208
电子信箱:ir@ymky.com
联系人:李前进、陈僖
6、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食宿、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26
2、投票简称:易明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 — 2022年5月1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特别说明事项: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9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因临时增加议案,并于2023年4月17日发送了补充通知。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玲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前进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进行会议纪录。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详见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需提交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633号)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56,734,307.99元,较上年同期725,459,075.46元增长18.1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135,409.23元,较上年同期42,476,491.18元增长3.91%。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需提交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634号)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了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各环节、适应公司日常管理和未来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设计规范、完整,运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2022年度,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635号)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资金安排而拟定的,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进行各项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责任和义务,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该议案需提交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该议案需提交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该议案需提交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供投资者查阅。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1]013-4号
二零二三年四月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1]013-4号
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易明医药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易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易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易明医药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5.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 易明医药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8.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19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庞国强回避表决。
2019年7月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2019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19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许可、庞国强回避表决。
3.2019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庞国强回避表决。
2019年7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7月25日,向81名激励对象授予357.5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9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19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共计向72名激励对象授予了34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19 年1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5.202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公司层面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股数合计为144.10万股。
2020年4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实施该次回购注销。
202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0年5月20日,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联董事庞国强回避表决。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该等调整。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8.2020年11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联董事庞国强回避表决。
2020年11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修订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该等修订。
2020年11月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9.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庞国强回避表决。
2021年4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该次回购注销。
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2021年5月18日,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2021年1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
2021年11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
2021年11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
11. 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
2022年4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
2022年11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
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
13.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3年4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及回购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或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其议案、相关人员的离职证明材料,公司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前已离职,已不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5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应当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予以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由5.08元/股调整为4.98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陈述,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郑 超
孙继乾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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