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依法认真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情况,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监事会2022 年工作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工作情况
(一)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六次董事会及两次股东大会,经监事会认真审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项决议合法有效,执行过程中未出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发生。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了十七项议案。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监事会重点监督事项
1、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未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司章程》的现象发生。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董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的人数、构成、任免均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管人员都能自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作用,按要求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以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各项审议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的财务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和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了确认和审核,并出具了书面确认和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定期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
6、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完善,重点控制活动合规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无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及运行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该评价报告无异议。
7、核查公司现金管理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充裕,对现金管理的控制有效。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能够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切实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9、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和解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和解限,监事会对回购注销和解限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回购注销和解限的资料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监事会2023年工作计划
2023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和职责,围绕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结合新形势,按照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规范、提高实效,进一步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致力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监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开展好监事会日常议事活动,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监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做好各项议题的审议工作。
2、 做好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3、做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情况监督,防止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发生。
4、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为了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
2022年公司在董事会决策和经理层的领导下,在公司经营班子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4,135,409.23元。现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计报表审计意见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63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易明医药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易明医药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三、合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四、资产、负债、权益情况分析
2022年资产、负债、权益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1、货币资金较期初增加13,855.75万元,主要系业绩增长及新增贷款综合所致;
2、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12,598.61万元,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瓜蒌皮注射液业务在上海医药(集团)内部调整销售管理权,相应调整结算方式,由预付改为赊销,导致应收账款增加,同时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其他应收款减少;
3、存货较期初增加1,194.59万元,主要系考虑市场行情及产品成本因素,年末库存药品储备量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较期初减少240.79万元,主要系维奥制药原料药车间安全改造等工程项目完工,本年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所致;
5、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减少6,125.24万元,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瓜蒌皮注射液业务在上海医药(集团)内部调整销售管理权,相应调整结算方式,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所致。
五、经营情况
1、2022年,公司坚定发展战略,完善营销网络建设,持续开发渠道和终端,加大学术推广力度,充分发挥产品优势,保持了业绩的稳步增长。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5,673.4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413.5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91%。
2、2022年销售费用27,067.3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85%,主要系为促进自产产品销售业绩增长,增加推广及营销团队建设投入所致。
3、2022年度财务费用-156.9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1.71%,主要系本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拓展与银行的合作,资金收益增加所致。
六、现金流量情况
(一)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元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37.50%,主要系报告期末因诉讼资金受限4,500.00万元,冻结资金不属于三个月内能变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故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扣除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96.80%,主要系上年同期收购博斯泰51%股权支付的现金净额2,944.62万元以及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2,519.53万元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8,679.48万元,主要系本期新增短期银行借款5,000万元,上年同期归还短期银行借款4,000万元所致。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年4月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或“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以来,一直勤勉履行其审计职责,公正、客观、及时、准确地完成各次审计任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其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参照市场价格、以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74名。
立信2022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
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同行业(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林雯英,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4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1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普莱柯(603566)、和辉光电(688538)、济川药业(600566)、惠泰医疗(688617)等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凌亦超先生,于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0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普莱柯(603566)、和辉光电(688538)、济川药业(600566)、三友医疗(688085)等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朱育勤,200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0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19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苏州固锝(002079)、天玑科技(300245)、吴通控股(300292)、 第一医药(600833)、上海物贸(600822)、分众传媒(002027)、上海沿浦(605128)、永福股份(300712)等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从业经历丰富、具有相应资质并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应支付给立信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8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与上一年持平。
本次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协调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通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判断,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经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状况,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各项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责任和义务,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6、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1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使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不超过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股东和公司的收益。
2、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为不超过15,000万元,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3、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4、投资品种
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
5、决议有效期限
自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6、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公司也会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风控措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三、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12个月的理财产品等,使用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经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投资理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90,682,250股的0.0024%,回购价格为 4.98 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90,682,250股减至190,677,750股,公司将发布相关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8、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等调整。
9、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191,769,000股减至191,190,375股。
12、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13、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
15、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部分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于2022年11月12日限售期满,原3名激励对象陈小红、生红蕾、熊伟因个人原因于限售期满前离职,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因此三名离职人员共持有的4,500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资金来源
根据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4.98 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请见《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190,682,250股减至190,677,750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回购原因、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3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 年 4 月 25 日,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4.98元/股。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8、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等调整。
9、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191,769,000股减至191,190,375股。
12、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13、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
15、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1、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5.2元/股,2021 年 4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5.16 元/股,具体内容可见《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2022年4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5.08/股元。具体内容可见《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2、 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进行红股派送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7月实施完毕。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公司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98元/股(5.08-0.10=4.98)
本次调整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内容进行的调整事项,因此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影响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4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一)根据《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于2022年11月12日限售期满,原3名激励对象陈小红、生红蕾、熊伟因个人原因于限售期满前离职,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因此三名离职人员共持有的4,500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4.98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90,682,250股减至190,677,750股,注册资本将由190,682,250元减至190,677,75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二)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的规定,为提高公司再融资事项审议效率,公司拟在《公司章程》增加上述条款。
根据上述事项,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如下:
除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相关事宜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操作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股,回购价格4.98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90,682,250股减至190,677,750股,注册资本将由190,682,250元减至190,677,750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3 年 4 月 27 日起 45 天内
2、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两江国际B座37楼
联系电话:010-58731208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7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
(3)财政部于2022 年5 月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 年6 月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 年6 月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修订,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 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 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根据《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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